检察院审理什么案件_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1:12:49 人阅读
导读:在此特别提醒:人民检察院审理当事人“民事抗诉申请”分两个阶段:一是,自申请人向检察院递交“民事抗诉书”之日起至审理结束的期限(期间主要审理是否要决定抗诉);二是...

在此特别提醒:人民检察院审理当事人“民事抗诉申请”分两个阶段:一是,自申请人向检察院递交“民事抗诉书”之日起至审理结束的期限(期间主要审理是否要决定抗诉);二是,人民检察院前期审理结束,如果案件确实有问题,符合抗诉条件,检察院应当提请抗诉,(人民检察院自决定抗诉之日起,需要三个月,都知道)若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这里所提问的是涉及第一项(人民检察院对抗诉申请书的前期审理时间需要多久?有没相关法律规定),请大家对题回答,谢谢!

实践中,有“凡抗必审”的说法,这个说法并不严密,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抗诉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没有检委会讨论决定的要求。

另外,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入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

法院接到抗诉案件后,需要对抗诉案件作一定的形式审查。笔者遇到过几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未予受理或终结审查的抗诉案件,以及抗诉审理后还是被驳回的案件。所以,抗诉重新审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取得与先前不同的裁判结果。

检察院办案有直接受理的,也有移交受理的。办案是很严谨的,流程也比较复杂,那么检察院办案都有一些什么流程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检察院具体办案程序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侦 查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

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

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

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部门,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部门,法院是审理判决部门。

一个刑事案件,当侦查终结后,须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起诉条件,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侦完毕,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会重新计算。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的案件事实与证据,有权决定二次退回补侦。但补侦以二次为限。

如果二次补侦后,公安机关依然将案件移送,那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必须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一般不会设这个科的。“案件管理科”或“案件管理办公室”可能就有,就是统一管理案件信息,办理案件查询之类。 与“案件审理”(严格来说应该叫“案件审查”,“审理案件”是法院负责)有关的部门主要是“侦查监督科”(以前叫刑事检察科):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审嫌疑人,核对证据是否充足完整、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等。审查完毕,移送给 本院“公诉科”,公诉科就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起诉的建议,按程序报本院领导批准。 此外,反贪局负责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反渎局侦查渎职侵权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监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控告申诉科负责受理控告检举和申诉案件,这些部门也有初步审查案件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抗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到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最集中的体现是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公诉、抗诉、再到执行监督,可以说从头到尾检察院都参与其中,进行监督。然而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言,检察院的监督成分就少很多了。主要由于检察院并不直接参与上述两种诉讼审判活动,所以只有在审判结束后进行一些监督审查。如果有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抗诉,法院应当组织再审。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

民事案件,检察院不会全程参与的。 当你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程序不满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义务,监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 另外,对于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经过当事人的申诉检察院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的。 所以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一般是被动的参与,与刑事诉讼主动参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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