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_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6:03:17 人阅读
导读:由于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就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是对男方的赠与。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还会产生争议。第一种情况,...

由于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就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是对男方的赠与。

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还会产生争议。

第一种情况,产权证是婚后取得,那么可以视为是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产权证是婚前取得的,那么是否可以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呢?

这就得看父母出资的赠与,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了。

如有明确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是对双方的赠与,比如男方名下无购房资格,写在女方名下等等,那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这个时候争议就更大。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的会议纪要为例,第65条规定:“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父母在婚前出资购房的初衷,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当然,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需要看证据的。

购房的时间离结婚越近,越容易得到法院认可。

购房的出资款占父母资产比例越大,越容易得到法院认定。

如果父母家富可敌国,购房时间又是在结婚前3-4年购买,那就给予女方较大的辩解空间。

因此,婚前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就要慎重,最好能留下书面证据。

首付部分,离婚了,也还是女方自己的。剩余部分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只能平分。

不会真的有这么扯的婚前协议吧。都约定具体的方式了,居然没有约定房屋所属吗?!!

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分得婚姻存续期间还贷所对应房屋的增值部分。

如果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未登记方需要举证来证明婚前的出资不是对另一方的赠与。

所以,具体还是要看婚前协议中怎样约定的。或是有其他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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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属于共同财产。

1、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有人认为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也有人认为谁出资归谁所有,所以房屋应归出资方所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对此争议非常大。如果房产归出资人个人所有,那么对登记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违反《物权法》规定的登记人为权利人的规定。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从性质上说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了,该赠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除非出资方明确表示出资购买的房屋归登记方所有,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对于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而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通常以权属登记为主要认定标准,也就是说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即应属于谁,而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损失,则多以不当得利进行补偿。若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出资并证明该出资也不是赠与或出借与另一方的,则该方当事人的权益是很难得到法律保障的。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法院可将房屋判归产权人一方所,但其应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以《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为原则对配偶进行补偿。

您好!

这种情况下的“安全感”,不能武断确定:有还是没有

我们从两个立场上来分析一下:

站在“未登记姓名的实际出资人”角度

把问题反过来说一下: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未登记姓名的实际出资人“没有安全感”?

  • 无法证明自己出过资
  • 有充分证明自己出资是无偿赠与

可以理解为:说不清楚自己出过资、或者出的资就是赠与给了对方。那么,如果是这两种情况,可以说:没有什么安全感可言,如果未来发生变故,很可能“人财两空”。

但是:

如果证明自己出了资、而且不是无偿赠与的情况下,即便房产证上没有登记自己姓名,依然不会有什么损失——如果未来面临房产分割,可依据实际出资额比例,主张对房产的分割。

站在登记方的角度

题主问道:怎么给“另一方足够的安全感”,说明登记方很理性——毕竟对方出资了,不能让对方吃亏。

有这种想法,个人认为题主还是很厚道和明理的——如果主动提出来,会让对方心理上的安全感更强烈。当然,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动作的。可以有几种方式:

  • 提醒对方,把出资记录(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留存好。这种方式,其实是表达了个人的态度:“你确实出钱了,我认”。
  • 给对方打一个借条,写明借款额度、利息、偿还期限等。这种方式的作用,是从钱、而不是房的角度,给对方一个明确的说法,至少对方不用担心这笔钱“打水漂”。
  • 双方签订一个协议,说明这套房子的产权份额(可以按照两方实际出资比例)。这是从房的角度,保护好对方的权益。
  • 以上这三种方式,都是婚前行为。如果二人婚后了,最简单、给对方安全感的方式,就是增加配偶名字(夫妻关系加名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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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

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必须对财产如何分割予以明确,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理论上没有相反约定,婚姻期间还贷部分及房价增值部分归夫妻双方共有,一方拿房一方拿钱。

二是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会判决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是按第一条理论上来判,如果一方有带小孩或出轨家暴等过错情节的一并考虑,酌情多分给无过错或带小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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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购房,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属于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界定婚前房产归属:

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财产。扩展资料: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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