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低于小时工资_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4:39:46 人阅读
导读:加班费根据国家规定,依照的算法是:(一)平进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加班费根据国家规定,依照的算法是:


(一)平进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是按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准计算,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三种算法:


一、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基本工资计算,不包括各种奖金、补贴等,基本是以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这也是绝大部份公司的计算方式;


二、是以员工每月综合工资折算成小时工资,包含各种奖金、补助,这种算法对劳动者来说很有利,但极少有公司是用这种算法的,毕竟这样算法加班费是非常的高。


三、从签订合同就约定加班小时工资,不管员工工资多高,加班费约定不变。


加班费低于正常工时工资,根据上面第一、三种情形是很可能出现的,基本上并不违规。

如果在疫情一线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政府一定要他们足够的合理安排多加补贴,本来他们就够辛苦了?在加班,更加辛苦啦,谢谢邀请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违法,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小时工资比正常上班小时工资低,很显然是公司对加班的工资基数动了手脚,以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基数来给员工核算加班费。

很多人会问,公司不按全额工资计发加班费,这样不是不合理不合规吗?就不怕员工去投诉吗?

面对这个问题,一般公司大概是分为这样两类。

第一类是任性型。

这一部分公司还真就是不合理不合规,但人家就是如此任性,你有本事去告啊,反正我就是这么发,这类公司是要么是有很硬核的关系,要么就是破罐子破摔,无所畏惧。

这类公司我们就不谈了。

第二类是做足功课型。

通常来说,这类公司会把加班工资基数这事做得合理合法。

比如把员工的工资进行拆分,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用于核算加班费和缴纳社保公积金,绩效工资用于激励员工,一举两得,既节约了人工成本,又能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让大家都拼命努力干活。

你能说他发加班费不合理吗?不能,人家按基本工资发很合理啊,绩效是根据工作业绩表现来的,是独立于工资外的,这样一说就合理了。

假如公司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是按五五开来分的话,平时延时加班是按照150%计算加班费,这样加班的小时工资也只能是平常全额工资的75%,这不就比0.8倍还要低吗?

所以,题主所说的0.8倍很可能就是这个原因,大多数公司都是采用的这一类操作。

最深的套路,永远都是公司的套路,你不服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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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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