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户口没迁拆迁过渡费_妻子离婚,户口没迁走,家里房子拆迁,要分她钱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2:52:26 人阅读
导读:很荣幸回答题主的问题本人认为,自从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领取到离婚证开始,夫妻双方已经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法律意义上,双方已经不存在家庭关系。假如离婚之前没有这方面...

很荣幸回答题主的问题

本人认为,自从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领取到离婚证开始,夫妻双方已经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法律意义上,双方已经不存在家庭关系。

假如离婚之前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或协议,如果男方重情义,念旧情,给她一份是一种高姿态。反之,不给也合理合法,无可厚非。

您好,这要看该房屋是婚前拥有还是婚后拥有,如果是婚后拥有的,那么您可以争取补偿。如果是婚前拥有的,那么该房屋的则应为夫妻一方所有。现在的补偿基本是依靠房屋的面积进行补偿,但是也有少许地方依据人口进行补偿。

只要你户口没有迁出男方户口,你是有权利分到的钱的或房子的,因为征收是按户口人头分的,你可以拿到属于自己那份的,在法律上你是有依据的,不要担心男方不给你!万一不给你你可以通过法律起诉他!希望可以帮到你!

黄女士与丈夫孙先生婚后一同住进了男方在京郊的祖宅,两人过的并不如意,时常吵架,孙先生又喜欢喝酒,经常喝的酩酊大醉,黄女士不堪忍受,多次提出离婚。

一年前,当地开始征地拆迁,在入户调查后签订补偿协议时,两人已经在讨论离婚的事情,但黄女士户籍在当地,可以帮助丈夫家多要补偿,所以孙先生决定将黄女士登记为在册人口。黄女士依照规定取得了50㎡的安置房指标,全家人按照超过购房指标全数以成本价购置了市值700多万的四套安置房。

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财产分割时,男方家庭坚持认为:拆迁房不是黄女士的,黄女士从未对房屋有过更新、翻建行为,选购安置房的费用也未出资。当时仅是借用其名字,可以多得补偿,实际上因为多了黄女士这50㎡的面积,孙先生家购置新房的价格便宜了600元/㎡。

因此,孙先生家仅愿补偿黄女士因作为在册人口获得的成本价购房优惠差价约600元/㎡×50㎡,总共给3万补偿。黄女士不服,坚持按当地房屋市场价3万/㎡获得补偿,共计150万。

征地、征收作为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土地利用行为,政府通常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征用补偿条例,对被征收、占地的对象基本都给予了充分的补偿考虑,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及北京各级法院的相关判例,黄女士因拆迁作为在册人口取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本案中黄女士虽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有实际付出,但在拆迁机构入户测量时,基于婚姻关系依然将黄女士作为在册人口记录,并在最终的补偿协议里体现了对黄女士的补偿标准,依法享有权利,离婚分割时,应当予以体现。

况且本案被拆迁人成本价购房选购的平米数,远超在册人口的人均指标,明显利用了黄女士全部的购房指标,600/㎡的差价远不足以补偿黄女士,较为合理的方式应当以黄女士购房指标载明的50㎡为基数的房屋或者相当于市场评估价格2.5万/㎡的补偿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补偿黄女士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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