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人吗_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3:56:55 人阅读
导读:第三方又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

第三方又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实际举例,甲与装修公司乙签署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装修过程中的造成对第三方侵权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装修过程中果然滴水造成楼下邻居丙墙面潮湿,沙发清透,经济损失若干。丙起诉甲主张侵权责任,甲向合议庭要求增加乙参加诉讼。乙就是无独三。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参加进来,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实际上这种与原告的地位一样,只是一个具体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原告,一个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为自己的被告,后参加进来的人,这种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独占了父母遗留的三间房,而老二则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间半房的请求,而老三则认为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诉讼。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参加或自己申请参加进来。这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甲从乙处购进一台机器,由于机器质量低劣,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乙提出机器系丙厂制造,应由丙厂承担责任。此案件中,甲乙有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丙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机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败诉后,势必会转而向他提起诉讼,该案件的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参加进来,将两案合并一案处理,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从诉讼地位上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充分陈述自已的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提起上诉等。但是,由于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涉及原告、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如:在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等。

给你一个通俗易懂的答案: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被告在争一样东西,一个人出来说那东西是他的,不是你们两个的。这就叫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帮原告或被告手的人;为什么这样的人也能上法庭呢,一般情况下都是原告或被告输后,他将会承担责任的。

1、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被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3、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4、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就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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