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股东不肯出资_公司亏损后另外股东不愿意按占股比例承担银行债务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10:44 人阅读
导读:公司合规且出资到位则不需要,把承担的注册资本额度亏完为止,但是你的企业要走破产程序。一、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

公司合规且出资到位则不需要,把承担的注册资本额度亏完为止,但是你的企业要走破产程序。

一、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是不是就是股东的免死金牌?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就可以掏空公司资产,最后逃避债权责任了?

公司法也针对这个问题,也做了防范,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必须合规运营,股东必须出资到位,在这种情况之下才可以受到公司法第三条的保护:股东以承担的注册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否则还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所以,公司要财务合规,股东和公司的财产要分开。

综上所述:如果股东要享受《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承担有限责任的保护,那么必须是在合规的经营情况下,股东和公司的财产要分离,公司财务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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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自己相应比例的债务,这个没得说。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这几个问题不明确,就无法平衡以下的债权关系!

1.注册资金,认缴制与实缴制,必须要走律法程序,大家的注册资金实缴,小股东把钱直接打给大股东个人账户,大股东不进行实缴,这是违法的!这笔钱相当于小股东的实际投资,必须实缴的!必须在工商注册有实名体现。

2.后面新进入的股东也是同样,投资金要实缴到公司账面,大股东的资金也要到位,账面进行公司化合法化管理,而两次都打到个人账户,这是有严重违规的!

3.查账对账,可找第三方代办公司,查从公司成立到现在所有的账务往来,财务必须得报批,股东要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大股东个人账号及个人关联账号,大股东没有权,将公司的财产打入个人账户,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的一切行为都是违法的!追查一切报销凭证,是否存在擅自挪用公款,贪污的问题?

4.最后是关于负债,所有的股东都要有知情权,再核算运营过程环节无误的情况下,股东确认签字,明确债务方,直债务方与股东间不存在黑色交易,不存在直系亲属交易,同时,大股东要将负债的金额,以比例打到帐户!

5.小股东也可以把现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也有权利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清盘,比如固定资产,知识产权

经过以上的操作,如果大股东自身不存在严重的问题,那么小股东可以商讨处理,但事实上大股东经常利用个人账户进行往来交易,这里的问题就涉及到了违法违规,甚至是诈骗,挪用公款贪污,如果出现了这些问题,那性质就变了!

我是孙洪鹤,每天都给大家分享创业相关的短视频,希望我的@孙洪鹤 回答能够对大家有帮助,创业有风险,找合伙人,风险更大,希望大家谨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是100万,实缴也是100万,并且没有抽逃行为的,那无论将来公司发生多少债务,该股东均不应该承担个人责任;

2.在公司清算环节,股东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因股东没有按规定进行清算而导致无法清算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股东应该损失范围内承担个人责任;

3.如果公司经营中的确发生无力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公司债务情形的,建议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寻求股东个人的公司破产保护。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竞选总统前,先后5次寻求过破产保护。

两个股东,一个承担90万元,另一个承担10万元,其余的400万元由债权人承担损失。

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在一定时间期限内,股东可以不实际出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两者可以不一致。

像你说的这个情况,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一个股东认缴90万元,占90%;另一个股东认缴10万元,占10%。现在两个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已经亏了500万元。

不用多说,这生意肯定是没法继续做下去了,公司肯定面临着注销。但是已经亏损的500万元,应该由谁承担?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两个股东,一个认缴了90万元,另一个认缴了10万元,他们就分别应当以90万元和10万元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两个股东都不愿意承担责任,不愿意实际出资,因为这个100万元拿出来就是要给债权人的。他们很可能的理由就是,出资企业还未到,要等到10年或者20年之后。

这一点公司法专门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清算时,未到期的注册资本视同到期,所以股东必须将这100万元拿出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否则公司无法注销。

像这种情况,已经资不抵债,无法足额清偿债务,所以,不能是简单的注销,而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100万元出资作为破产财产,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分配给债权人,股东已无权自行处置,如果公司不再经营,决定注销的话。

另外亏损的400万元怎么办呢?

另外的400万元,只能作为债权人的损失。因为股东已经按规定,承担了其出资义务,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了责任。超出其出资义务的部分,只能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股东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虽然目前亏损,但美好前景可期。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外部融资等多种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使公司可以正常运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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