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_精神病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4:15:03 人阅读
导读: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有犯罪行为,破坏公私财物、伤人、杀人等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间不具备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的一切行...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有犯罪行为,破坏公私财物、伤人、杀人等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间不具备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他自己不可控制的,不属于故意违法。

在某些情况下,如受害方对此有异议,可要求对该病人进行精神鉴定,以便证明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另外,由此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可由其监护人给予一定赔偿。

家有精神病人,监护人必须严加监管,并积极给予治疗,发病期间应禁止外出,以防止发生意外!

谢谢邀请!

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精神病人也有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通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定。你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对你的邻居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确定你的邻居在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据此来判断他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具体如下: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如下: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人们对精神病的判断往往局限于这样的观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否则,就不是精神病人。因此,不认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简单地把精神病人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科学的。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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