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的利害关系_利害关系人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0:09:28 人阅读
导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法律上的一个名词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关联要素,即具体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关联,通常是该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法律上的一个名词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关联要素,即具体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关联,通常是该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二是状态要素,即法律事实对当事人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如果具备上述两个因素,就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因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变更及消灭,导致其权利义务增加和减损,而使其利益和损害变化。

  《行诉解释》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没有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一是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上诉的救济权利;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只限于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此处的利害关系,不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是指是否加重原告处罚上的利害关系。

  举例说明:甲乙二人共同将第三人丙殴伤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且都不服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减轻对自己的处罚,此形下人民法院则不得加重对原告处罚。因为,甲乙之间没有加重处罚上的利害关系,二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的是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只有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如果甲乙二人都认为公安机关处罚不公,都诉请人民法院加重对方的处罚,则人民法院即可适用上述条款作出加重处罚的判决。因为,前者甲乙的诉讼请求互逆,二人之间是本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

一、《民事诉讼法》中“利害关系人”之表述

众所周知,实体法上“利害关系”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利害关系的担当主体“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也就在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经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内容的研读后,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应法制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一般诉讼程序内的利害关系人。一般诉讼是处置通常的民事案件的步骤、顺序抑或手段。此程序内当事人与实体利害关系关系紧密,譬如《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为和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抑或当事人对当事双方存在争议的标的物并无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置结果与之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联。由此可知,一般诉讼程序内的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两者关系紧密。第二,非诉讼程序利害关系人。非讼程序指的是判决非讼案件所依照的程序,它旨在形成、认定一定的私法秩序。由于很多非讼案件不存在争讼,所以法律上也没有按“直接利害关系”来规定非讼程序利害关系人。第三,执行程序利害关系人。执行程序的目的虽在于依法强制完成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不过,也不可忽略对利害关系人的执行救济,以维持司法秩序的公信力和稳定。《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救济也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笔者对利害关系人的分类是按照各种程序处理对象的区别来归类的。具体来说,一般民事案件有私益性、对抗性以及争讼性的,故而一般诉讼程序更偏重于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功能;与之相比,非讼程序所针对的对象不具备显著的争讼性和私益性,更偏重于确认和形成司法程序;执行程序处于两者间,在注重执行当事人的具体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案外人的利益,旨在恢复和维护司法秩序。对此,根据程序的不同对利害关系人做出考量,对于解析“利害关系人”在立法上明显有所助益。

虽然如此,实际上“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案外人等的关系仍无法具体界定,在立法上也少有明确解释,由于这样的原因,学界在对这一概念进行解读时难免发生争执,而在实践中也间或遇到问题。

二、“利害关系人”概念解释失范

民事诉讼学历经了从注释法学到理论法学过渡的进程。前者的研究是基于已建立的法规,遵循着公认的原则和概念,从背景、学术基础等角度,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分析的方式法规进行解读,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民事诉讼立法注解自身并无失当,反过来,它在指引诉讼实践和健全民事诉讼法学都一贯性起到自身的积极效用。我国现阶段诉讼法学的探讨仍没有完全不依靠注释法学的前提下,《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没有具体详实的表述,学者也就无法对这一概念把握准确。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易理清;在非讼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学理解释较为混乱;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等情况。

三、司法实践中由于“利害关系人”难以界定而导致的操作问题

无论是民事诉讼的立法还是理论研究的发展都无法离开司法实践。学者们从司法实践中寻找立法和理论研究材料,民事诉讼的立法还是理论研究也反过来引导着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一般来说,完备的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会指导、推进着现在以及将来的民事诉讼在实践上的标准化、合理化,情况相反的话结论也是如此。现如今,立法上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概念没有明确解释,而研究者们对于这一概念的涵义以及外延也争执不休,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具体来说,这一概念的模糊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资格的难以认定,诉权的行使也受到阻碍,也导致了民事审判权的使用范畴无法界定。

四、界定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方式

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利害关系人”概念模糊,研究者就会对其做出个人解释,导致司法实践混乱。但若将这一名词废除的话,恐怕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所以,《民事诉讼法》应尽量在修订时使用表意更明确的词语来代替“利益关系人”这个模糊概念,如果无法替代,则需运用必要手段将其进行规范。一般来说,规范法律用语的方法有两种:立法确认法律用语和最高法注解。而考虑到实际实施问题,现阶段对于“利害关系人”做出准确定义还不太容易。相对来说,后者的可实用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让“利害关系人”的内涵得以准确确立。防止处理与之有关的案件时出现无意义的争论,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也要针对第一章所提到的三种“利害关系人”的特点进行解释,让这一法律名词在司法实践中更能起到效果。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证明人等。还可能包括同事、朋友、雇主或雇员、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等。案外人好说,案外人就是和案件没有关系的人。

关于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关于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

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一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 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民事法律上的牵连。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三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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