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人了一般怎么判_要是失手打死人贩子,法律会怎么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0:09:36 人阅读
导读:生死协议,免责约定,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打架斗殴这些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轻微违法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情节恶劣或造...

生死协议,免责约定,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打架斗殴这些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轻微违法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还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一个建立或订立的基础是在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上,原则上这样的行为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从民事法律方面分析,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另外一个,打架或约架所签订生死状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样属于无效行为。

所以,这样的生死状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赔偿,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还是跑不掉!当然,签订这样的协议可以在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主观恶性方面有所降低,在对量刑或赔偿金额上可能会有作用!

谢邀。

立过生死状后把人打死当人会被判刑了,因为国家法律就不支持任何形式的私斗,不相信的话,你可以拿着你和他人签订的生死状去公证处公证一下,看看公证处给不给你公证?

我恐怕你的生死状非但得不到公证处的公证,而且很有可能公证员会因为你的生死状而选择报警,你也很有可能会因寻衅滋事罪被警察带走。

所以还是省点事,别去和人签什么生死状了。

喝酒误事!你哥摊上大事了!毫无疑问的是免不了牢狱之灾,既失去自由又要花费钱财,冲动是魔鬼呀!做人真要忍一忍!

首先,无论对错,出了人命,你哥是脱不了干系的!第一步,得对死者家属上门赔小心,既使是死者先动手的,但也得去求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以求得死者家属的一份谅解书!这多少能让法院减轻对你哥的刑事惩罚!

第二步,少不得请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只有律师才能明白其中的奥妙,并且也只有律师才能够再见到你哥(一旦出了这事,你哥立马就会送进看守所,不到法院判决,家属是见不到你哥的。在以前,看守所还能见家属,现在就完全不行了)。至于你哥具体是什么罪名,律师基本上有个专业的判断。当然,请律师是少不了钱的,并且价格不菲。但这又是必需的,特别是你哥进看守所的头三个月,这请个刑辩律师非常有必要!

第三步,以上两步走完了,家属基本上算是帮不上什么忙了,最多是送些衣物和钱到看守所,以免你哥在看守所遭罪。刑事案件案情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家属也就不必再听别人说有什么关系可以通融通融的,也不必到处找关系,在现在的这个大环境下,找谁都没用的,花钱不说,除了白费气力外,还会搞得家属心上心下的。简单说,就是听天由命由法院判决了!

如果感觉法院判决重了,可以再请律师为你哥上诉,争取你哥最大的权利!就你所描述的情况而言,只要完全取得家属的谅解,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加上律师的辩护,应该结局不算太糟糕,但至少五年以上刑期是跑不了的!

哎,这真是个不幸的事件,这也是个教训,凡事忍忍,就算是让自已吃点亏也没关系,莫动手!法治社会,有理说不烂,有什么不可以坐下来谈谈呢?

我一再强调别违法、别犯法,自由可是无价之宝哟!

谢谢邀请。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抢夺孩子时失手将人贩子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在抢夺孩子时,失手将人贩子打死,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时正处于抢夺孩子,情况非常危急的情况,人贩子已经严重危及孩子的人身安全,因阻止人贩子抢夺孩子失手打死人贩子,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正当防卫,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孩子一旦被抢走就有可能被拐卖,孩子被抢走后的人身安全完全没有保障,孩子不仅再也找不到的情况非常常见,孩子被打残乞讨都有可能。无数的事实已经证明。因此无论是孩子的监护人出于本能,出于对失去孩子未来的恐惧以及对孩子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路人见义勇为,对抢夺孩子的人采取非常手段尽快加以制伏,失手打死人贩子,以避免伤及孩子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在孩子面临抢夺时的危急时刻,失手打死依然对孩子存在严重威胁的人贩子,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对正当防卫的条件理解过严,既束缚了防卫人正当的行使防卫权,又不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目的就是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司法实践应该正确理解适用。现在人贩子猖獗,公然抢夺孩子的事件频发,尤其是人贩子人多势众,抢夺孩子时,孩子处于极为危险的境地,即使报警也不一定能够顺利找到孩子,当然应该在第一时间制服人贩子抢回孩子,这不是以暴制暴,而是维护不能保护自己的孩子正当合法的权益,如果对此限制过苛,只能让孩子们的处境更危险,人贩子更有恃无恐,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已经抢夺回孩子后,处于愤怒等原因又去打人贩子,因而失手将人贩子打死,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规则内比赛是不会被判刑。

职业拳击运动是一项合法的竞技体育活动。在拳击活动中,运动员因正常合理的惯例造成其他参赛运动员伤害的,不承担责任。这种行为是约定是自甘风险原则的体现。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自甘冒险行为必须符合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

2,受害人对承担危险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受害人以文字或者口头表示的承担危险的即为明示;默示表示承担危险的,须有证据证明;

3,该危险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拳击活动中,如果参赛运动员故意违背比赛规则(不能攻击下阴,不能攻击后脑和后背,不能肘击,不能用脚踢对方)致使其他参赛运动员权益受损(人身伤害或死亡),则不能以自甘风险抗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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