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个人承揽合同有效吗_个人承包工程合同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0:33:05 人阅读
导读:如果你说的是建筑工程,那么应当遵照建筑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而个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是不能够从事工程建设的,这种合同订立也是无效的.这是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第...

如果你说的是建筑工程,那么应当遵照建筑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而个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是不能够从事工程建设的,这种合同订立也是无效的. 这是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2019年1月1日,我们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将交由税务部门管理。于是很多用人单位就开始紧张,因为他们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要么是缴费基数不真实,要么是直接没交社保。

由于税务部门能够通过税务的金三系统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查实到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就害怕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这样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像没有交纳社保的部门,至少要增加30%的用工成本。

由于在我们国家劳务费更具灵活性,目前并没有规定要根据劳务费缴纳社保。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就想通过解除劳动关系,跟职工签订个人劳务外包关系的方式来,规避社保。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行。

比如,我们邀请一个搬运工给我们搬一下家具,邀请一位师傅给我们挪移一下空调。这些情况,我们大家会不会给他们缴纳一天或者几个小时的社保费呢?

当然不需要。因为我们在邀请他们为我们劳动的时候,所支付的费用就包含了社保费、工资、公积金等所有一切可能的费用。

对于企业的一些岗位也确实是这样,企业记账可以招用会计,签合同、交保险,同样,企业也可以用记账公司来处理这些东西,用劳务费或者服务费,来进行处理。

这种做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部分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企业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肯定是考虑了职工要支付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的一切收入。这样职工可支配的收入更高一些。

职工也可以自己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从60%到300%缴费基数,往往可以自己选择。而且企业交费需要交纳的比例比灵活就业要高出不少。

比如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交费,养老和医疗,个人只需要交纳30.8%,而企业交纳五险需要交纳38.7%以上。相当于每月省下240多元。

如果职工不交纳社保,全部获得劳动收入,到手收入能提高80%以上。

职工由于跟单位是劳务关系,职工就不应该是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自己约束其行为。用人单位在通过迟到等方式扣职工工资,那肯定是没有依据的。劳动合同一般都约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外包协议绝对没有这一点。如果有,双方又回到了劳动关系。

这种做法也有其弊端。

首先,万一发生工伤,无人处理。如果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这样劳动者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工伤调节的是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并不涉及。这一方面也有待工伤保险条例含义的扩充。

但是又回到了相应的出发点,我们找人搬东西,万一出了工伤事故,要我们发包人承担到底,有没有道理呢?非常矛盾。

第二,劳务外包不会受最低工资的调节。这样很有可能劳动者会受到额外的剥削,劳动和社会保障就没有那么强。欺负老实人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

比如我们找代理公司记账,正常原先一个月的会计用工成本是5000元。而很多代理记账公司批量报价,有的人是1月3000元,有的人甚至1500元就干。所以劳动者收入有可能下降。

这种方式将使我们国家的用工更加灵活。实际上我们国家应当纳入养老保障的人群有10亿人左右,被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只有4亿人。还有6亿人不在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内,其中处于16到60岁之间的劳动者至少有四亿。

日本有2000多万职工都是这种灵活用工,苹果公司也有40%左右的人员属于外包工。这种用工方式在国际上也是普遍被大家接受的。

如果我想的没有错,很遗憾这种方式将是未来用工的必然大趋势,劳务派遣公司甚至有可能会被其替代。

但实际上,这种方式极有可能被解释为劳动合同用工,也有可能会成为劳务用工新方式,一切就看人社部门的最终解释了。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相关工程必须有资质的企业才能承包的,则个人承包的合同是无效的。常见的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自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可以认定是有效的,但这样的协议不是劳务协议而是承包协议。发生劳动伤害案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不是雇佣关系。只适用《合同法》的约束。因为是承包承揽关系。

只要是在双方意愿没有受到外界威胁或强迫之下以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双方合同都是有效的。

1、贵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正是基于此,相对人现在起诉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质,承包人既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范围,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是“借用资质”,其表现形式,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其法条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必须招标的有七种情形,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返还,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再一个是,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这个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折价的标准,按什么进行折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计价方式。根据《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有如下三种计价方法:第一种结算方式是固定价,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包死的;第二种结算方式是可调价,有的是合同价款加签证,有的是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第三种结算方式是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里面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贵公司与相对人对于工程所采用的应当是第一种方式,如果相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在的计价方式不符合约定或明显对相对人不公平,那么法院有可能会驳回其诉请。更多精彩内容来源大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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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只要是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双方签名后协议即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法条链接:《合同法》1、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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