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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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这个概念涉及的内容很复杂,这里面不仅仅包括经营执照和相关手续,更包括了在操作的整个过程中的方法、投资形式和投后管理等等环节,孙洪鹤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年底了,希望所有民营企业合理避免融资风险,普通投资也要小心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具体涉及到如下这些行为:
1、首先就是公司的相关手续和资质,民营企业融资难,创业者缺少资金,这时如果利用广大社会的公众存款,手续不全,这时就是涉及非法集资;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反而不是管理的重点。
2、其中一个重点监管的核心是:拉资金的手段,现在很多民营企业都可以挂壳挂靠,但是拉资金的方式是:拉人头,搞分级返利,这时就是涉及违法集资,经济诈骗、有的涉及传销。现在出现的案例很多都是涉及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比如互联网某些金融投资项目。
3、众筹模式,很多民营企业利用全新的众筹模式,融资,然后去投资,承诺投资者认购,股权、分红、收益率,但这时如果无法保障收益,退款机制,企业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直接收钱,这都是非法集资和诈骗,还有一些是担保机制做假和虚夸收益,无法保障随时退出的问题。
4、非法项目的变形,最早时我们都知道类似于某某大造林项目,先收取投资人的预定钱和投资,以项目入股分红,但是这个项目本身就是概念,虚夸项目,这时平台的赢利核心不是项目盈利,而是拉资金,非法占用公众存款,非法手法集资,这类项目现在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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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样的字眼常常在新闻报道中有出现,看起来概念上有交集,但是两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实质性区别,我们又应该如何去辨别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法集资概念有这样的定义: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进行简单的概括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牟取回报的行为。
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债权凭证、购物卡等方式吸收资金,比如发现股票、委托理财、办理会员卡;
(2)利用民间组织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地下钱庄”;
(3)利用“传销”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资;
(4)利用现在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形成的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通过签订商品经销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商品销售和返租,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简而言之,合同诈骗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欺骗对方,使之签订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为。
常见的合同诈骗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的资产证明作为合同担保;
(3)签订合同收受对方货物、款项后选择逃匿,不履行义务;
①根本性的问题所在:非法集资最大的问题在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简而言之,非法集资未必是诈骗,但是合同诈骗一定是以欺骗为目的。
②资金获取渠道: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合同诈骗是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获得资金。
其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还是挺大的,不可以混为一谈。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怎样进行处罚?
1.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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