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叫家属去_刑事拘留30天叫家属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4:25:19 人阅读
导读:刑事拘留到37天没有放人,最大的可能是被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

刑事拘留到37天没有放人,最大的可能是被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你好

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请审查逮捕的最长时限是30天,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是7天,两者合并使用最长37天。

刑事拘留后释放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通知亲属,只是通知其个人。

刑事拘留后逮捕的,法律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亲属,但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除外。

如果到第38天上午没有见到其本人或者接到其本人电话,那就是逮捕了。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至于刑事拘留30天后,是否叫家属去,要看案件的调查结果。拘留期间排除犯罪嫌疑的,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确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可能联系家属办理相关手续;确有犯罪嫌疑,证据充分。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立即逮捕。可能联系家属取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物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看到这个问题,我心情非常复杂,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律师帮助?什么时候找最好?我的答案是不是要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案情定吧,但是如果决定要找律师,一定要尽早,最好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就找,切记越早越好,案件在侦查阶段极其重要,是固定和寻找证据的最佳阶段。看到好多关于律师负面的报道,有的说律师没有用,还有的说花钱请律师还不如找关系等等,说说而已,毕竟嘴长在人家身上,但经没经过脑子就不可考了。

不可否认,当下律师水平参差不齐,即使高水平的律师是不是愿意百分百地付出也很难说,但不能否认,绝大多数律师接受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后,会尽力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责就是提出嫌疑人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更想谈的就是当前我国刑法理论正处在理论更新的萌芽期,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解决诸多疑难复杂案件面前显得束手无策,理论深度不够,说理性不强,极易造成主观归罪、刑事逼供等非法现象。而目前公检法系统中,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人还占据着相当的位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当前,来自于德日刑法理论的持”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客观主义刑法,正在大踏步走进我们的视野,相比传统”四要件“更具科学性、说理性和精细化,使我们真正看到原来刑法是一门真正的科学,值得细细品读。以下笔者以一具体案例,按照传统”四要件“观点和”结果无价值“观下的客观主义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理论也采刑法客观主义,在案件处理上与结果无价值观点结论基本一致)来分析,看看会得出什么不同的结论,以此来回答刑事案件嫌疑人是否要请律师及注意事项。

案例:刘某在一年这之内持短程票超距离乘高铁达110次,逃票款12000元。

按照传统”四要件“分析,刘某欺骗高铁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然后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调查,刘某行为侵犯罪的客体为公共财产权(票款)、客观方面采取欺骗的手段逃票,侵犯了公共利益、主观方面有诈骗的故意、主体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四个要件齐备了,定诈骗罪没有问题。

按照”结果无价值“观下的客观主义刑法,分析的思路是这样的:刘某虽然有欺骗的意思,持短程票上车后,超距离乘车,但是高铁工作人员并没有基于刘某的欺骗而允许其超距离乘车,换言之,高铁工作人员允许刘某在票面上写明的车站间乘 车,而刘某到站没有下车,继续乘车,高角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短情,谈何被骗。从客观要件上来说,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要本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被骗而自愿交付财产于行为人。本案,高铁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刘某到站没下车,谈何自愿让其乘车呢!因此,本案刘某构成盗窃罪。

由上可见,根本不同的刑法理论,同一个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罪名,我们知道,同样的数额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量刑差距很大。不同的刑法理论观点在法庭上的交锋孰优孰劣,立可见分晓。而法官对不同的刑法理论都了解,法官地位中立,让法官采纳哪个观点,就看检方和律师在法庭上谁能说服法官,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嫌疑人请律师的必要性。

嫌疑人在聘请律师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笔者认为大概有如下几点:

首先,聘请刑法理论功底深且有强的服务意识及正义感的律师是首选项。个别律师认为刑事案件只做程序方面的辩护行了,实体辩护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的律师最好还是不要请了,因为,程序辩护根本没有实质意义,刑事案件除了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外,大部分瑕疵证据是可以补正的,大部分案件程序辩护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面对律师时,嫌疑人一定不要隐瞒案情,实事求是地把案件全部讲给律师,以便律师对案件作出初步评估,从而确定是从轻、减轻还是做无罪辩护罪,并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如果嫌疑人欺骗或隐瞒真相,会大大削减律师的作用。

再次,不要轻信动不动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大多数案件经过公检的加工,案件到了庭审阶段,无罪的发生概率很低,更可怕的是由于无罪辩护而错过了对嫌疑人从轻或减轻的机会。

最后,不要把所有希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律师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嫌疑人提出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权益,律师必须以尊重事实和法律为前提。再次提醒,如果决定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越早越好!!!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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