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书_解除劳动合同书是什么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7:44:29 人阅读
导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单位开具的证明。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可能还要根...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单位开具的证明。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可能还要根据办事部门要求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谢邀!

根据问题中所叙述的情况,是个人因无法接受公司的制度变动想要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基本上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也有例外,但必须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

辞职时想要获得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问题中的描述,咱们来逐条分析。

一、“公司一直以深圳最低工资为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这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劳动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社保缴费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均应计入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职员如果对公司确定的养老及公积金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可以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最后总结,问题中提出的这一条,很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补足个人社保金额,自己提出辞职后无法要求公司按照N+1进行经济补偿。

二、“公司实行6天制,周六算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如果一月没有上满26天还要扣工资,周日经常加班,但只有100元一天。”

我国现行的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问题中员工情况应该是“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公司六天制没有加班费,加班一天100元工资,是违法的。

总结,问题中提出的这一条,也很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补足加班费用,自己提出辞职后无法要求公司按照N+1进行经济补偿。

三、“公司规定每月30日发放工资算拖欠工资吗,并且还经常拖到第三月的几号才发。”

公司规定每月30日发放工资不算拖欠工资,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即可。经常拖到第三月的月初发放是违法的。

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7条明确表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拖一天或少付一毛,也算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总结,这个也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很可能只是警告公司如期发放工资。

四、“公司新的绩效如果实施,没有经过大家同意,算是克扣工资吗?”

公司可以对薪金制度进行变更,只要劳动者在同样的劳动量下得到的工资不减少就不违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绩效工资必须有罚有奖。

如果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没有在公司内部公示就执行,属于违规但不违法,如果绩效管理制度在实际实施中,出现扣发绩效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实施中,出现扣发绩效工资没有提前告知绩效未达标的原因,没有需要绩效改进计划,也没有被扣发绩效工资员工的签字确认,公司也无权直接扣除绩效工资。

综上所述,如果题主公司只是有以上几点不合规不合法情况的话,题主是没能达到“被迫辞职”的条件,如果提出辞职,只能得到社保、加班费等部分的经济赔偿。

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企业不给员工开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员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但不开具书面证明资料,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我在猜测你们企业为什么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时候不开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很有可能是你们企业没有合理的理由,所以不敢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为如果员工有了这个证明,就可以直接拿到劳动部门去维权,对企业不利,所以企业才这么做。不然,如果企业有充足合法的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可以大胆的开个证明给员工,更不用担心企业赔偿的问题,就一张纸而已,企业肯定乐于开具的。故综合正反两方面的分析,我认为你们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补偿规定,你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然是非法的,那么就应该对员工支付双倍赔偿金。员工在企业干了多少年,就要支付多少个月的双倍赔偿,但想要拿到这个赔偿金,员工必须通过维权的途径获取。

就目前你们员工的情况而言,首选是想办法问企业要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然后拿着这个书面证明和劳动合同去劳动部门主张权益。如果员工投诉到劳动部门了,企业还是坚持不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资料,那么员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员工可以顺便查一下企业是否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一并维权。比如看企业是否缴纳或者足额缴纳了社保,加班费有没有给,如果存在这些问题,也可以维权的。

还有一点,员工是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是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三个条件,员工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金。

感谢邀请: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第一)如果因为你个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这种制度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是合法的,(制度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核审,并且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这样的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第二)如果因为你个人原因想要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的话,那么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第三)如果企业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为自身的各种原因想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则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如果企业方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同意继续维持或提高原来劳动合同条件,而员工个人不同意续约的话,这种情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员工个人同意续约而企业方不同意续约劳动合同则是需要向员工个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其次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离职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个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想要辞职,则是需要提前一个月(转正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第二:将自己手里的所有工作进行梳理,那些工作已经完成了,哪些工作待完成,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每项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联系电话都清晰无误的标注出来以方便后续的人老接手跟踪。

第三:清欠自己因公借支和各种因公报销的各种财务手续;

第四:留存和企业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辞职申请的0A截图或者邮件)以备查用;

第五:站好最后一班岗,不因为辞职而抱怨企业诸多的不满,越是这个时候,越是要管理好自己的言行。

聚焦职场生态构建,关注企业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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