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职权_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作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0:22:17 人阅读
导读: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权利: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权利: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规定的“辩护律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本条规定的主体仅限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一项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所规定的法律帮助,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帮助。

其中提供法律咨询,主要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不限于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事务,不论其是否向辩护律师提出,辩护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争取得到从轻处理,介绍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讲解有关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

辩护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二项职责是“代理申诉、控告”。这里所规定的“代理申诉、控告”,主要是指代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提出申诉、控告。代理申诉、控告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代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因此,辩护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三项职责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予以变更,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需要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四项职责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

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相应的,辩护人拥有的调查取证权即可以从侦查阶段开始。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法律规定,没有法定辩护人的说法。

除律师外,下列人员可以做辩护人:(一)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必须是律师。

答: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

当然,在这一阶段,律师的身份不是“辩护人”,而是“法律帮助人”。侦查阶段,是律师介入案件的最佳时机。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了解案情。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家属仅凭一张《刑事拘留证》,无法详细了解案情;如果被告人涉嫌多个罪名 ,侦查机关一般只告知家属一个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只有通过律师和警方沟通,才能知道犯罪嫌疑人涉案的情况和案件的进展。

2、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条件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办案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团队有大量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可以供您参考。

3、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控告和申诉,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您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意见、有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证据应及时提供给办案机关、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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