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嫌疑人讯问要求_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像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0:31:58 人阅读
导读:公安机关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全程录像,并予以保存备查。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论是否立案,都采取“讯问”的方式调查...

公安机关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全程录像,并予以保存备查。

  

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论是否立案,都采取“讯问”的方式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况。  

2、在刑事案件中,对证人、被害人等采用“询问”的方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同一案件中,涉案人员只能有一个身份,要么是违法嫌疑人,要么是受害人。因此,应当按其明确的身份,再采取相应的法律手续,或询问通知书,或传唤证。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需要传唤其接受讯问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二、对于案件的被害人,需要找其了解有关案情时,应当使用询问通知书;

我是爱咩咩的老羊。由一个老检察官来回答你的问题,估计能让你满意。

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终结后,要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移送起诉意见书里要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羁押,如果已经羁押则注明关押在哪个看守所。如果没有羁押,也要注明已采取了监视居住还是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证。说明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这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已经到了检察机关。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去接触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也可据此计算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如果羁押期限将满,看守所会督促检察机关按期结案。

检察官阅卷以后,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可以传唤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讯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到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讯问。或者到其他地方讯问。讯问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提押证。由看守所民警把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提审室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由管教干警将犯罪嫌疑人送回监室。办案人员取回提押证。提押证可以反映出什么时候由谁审讯了犯罪嫌疑人,必须装入卷宗备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员和书记员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图片取自网络,侵权必删)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在公安机关讯问;被拘留后在看守所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