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与嫌疑人供述不一致_口供不一致会影响案件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6:11:25 人阅读
导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阅读核对笔录的权利,有签名纳印的义务。笔录应确保真实性,笔录内容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述相符。笔录内容一方面作...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阅读核对笔录的权利,有签名纳印的义务。笔录应确保真实性,笔录内容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述相符。笔录内容一方面作为案件的证据,另外一方面也体现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态度。

正常情况下,讯问过程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如果做完笔录后,嫌疑人核对完笔录,对内容无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纳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纳印,直接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名纳印,直接提供笔录和讯问录像就行了。

如果笔录内容与嫌疑人所述有所出入,嫌疑人提出修改笔录的,应当修改笔录,修改完后让嫌疑人签名纳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就算嫌疑人胡编乱造,有悖于事实,也应该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能否认定坦白的主要依据,坦白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光凭嫌疑人供述也定不了罪。嫌疑人现编乱造,零口供,只要证据扎实,形成证据链,也会对嫌疑人定罪。

所以,嫌疑人在核实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纳印。提出异议后,修改后,应当签名纳印。

  口供不一致不会影响案件,因为定案不能单凭口供,还要看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首先,打架后只有双方口供,现场没有其他人和视频,双方口供又不一致,类似案件在基层派出所非常多,如何有效处理考验着基层民警的智慧。

其次,只有双方当事人口供,不代表没有其他证据,既然是打架,伤情就是最好的证据。双方只是口供不一致,但是接触还是有的。这个时候办案民警一定要认真负责,从细节去印证,为何会打架?怎么动的手,伤情怎么形成的,只要可以印证,行政处罚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存在一种情况,有接触却没有伤情,那就尽量调解处理,比较治安以化解矛盾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那就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打架,民事部分告知去法院自诉。

第三,办案民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定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第一时间出警处置,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尤其是伤情,进行拍照,让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

最后,不要打架,即便打架了尽量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接受公安机关的调解,如果这都不接受,只能去拘留所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果受害人叙述的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有差别,而受害人又没有证据证实自己被盗的数额,一般会采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毕竟盗窃案件中存在多人多次盗窃的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的盗窃金额与受害人陈述不一致的,能否认定盗窃金额要根据其他的证据来分析:  

1、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的盗窃金额与受害人报案的失窃金额不一致,且无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实际的盗窃金额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以任一方的供述或陈述来认定实际的盗窃金额。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的盗窃金额与受害人报案的失窃金额不一致,但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实际上的盗窃金额的,应该以实际证据所证明的盗窃金额来认定,而不应该以供述或陈述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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