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补偿不合理怎么办_遇到强拆,补偿还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3:46:32 人阅读
导读:农户认为被征收集体耕地上附着物葡萄果园的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农村土地征用,如果是正规工程征用,一般政府都有一定的补偿标准。这个标准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相...

农户认为被征收集体耕地上附着物葡萄果园的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农村土地征用,如果是正规工程征用,一般政府都有一定的补偿标准。这个标准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差也不会太大。

如果确有岀入,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进行复议,双方可以协商,请求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也可以同时请几家评估单位,分别评估,然后综合计算,取中间值。这样基本就是比较合理了。

当然,作为农民经营了一辈子的土地,好不容易遇上一次征收,心里的期望值都是很高,都想能多得一点,这个想法应该理解。但如果太过高了,是很难实现的。如今征收土地已经是平常的事了,征收单位也已经有了充分的经验,过多他们也不会同意。如果长期僵持,弄不好还成了“钉子户”,真正诉送到法院,吃亏的还是农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

因此,在土地征收时,自己要首先按照标准估算好自家产值,争取不吃亏,也别太高,能多争取一点更好,但也不能过高要求。觉得合理了,再签字合同。觉得不合理,就按上面说的,进行评估。但一般评估,也不可能比政府定的标准高多少。农民朋友应当做到心中有数。




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现在很后悔,应该怎么用法律解决?

这个问题村民小江来回答。

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三块来补偿的(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三是: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其中第三条补偿中,包括一些如附属用房的补偿;水井;粪坑;室内外装修装饰;鸡鸭窝;树木等的补偿。附属用房是指其结构、房高、檐高都达不到正规结构评估最低标准的辅助性房屋)。

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是由拆迁所在地的发起单位,与评估公司对被拆迁的房屋等进行综合评估而得出的价格,为其补偿价。

题主所说的补偿不合理,我认为是排除宅基地的补偿外,其房屋评估价或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评估补偿不合理。因为所在地的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和城乡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及各项经济指数综合给出的价格。宅基地补偿价据有地区或区域性的统一性。地区或区域不同其给出的宅基地补偿价格不尽相同。

么对于房屋或附属设施(物)的补偿价格,其认为不合理可有以下的解决途径。

一:向协议或合同签订单位,或拆迁发起单位,及相关的责任单位提出异议,要求重评。

可以向协议签订单位,或拆迁发起单位及相关的责任单位,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定。例如:可拿出例证,如房高、檐高、结构评错或房屋的成新,评定错误,及未按指定标准评定;附属物(设施)错评漏评;其它的评定错误等。

二:可对照当地的拆迁,所列细项进行不合理列项,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复测评。

三:如在合理情形下,相关单位拒不履行其义务进行复测复评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或走法律。

总结,农村房屋拆迁矛盾较为普遍。一般都是补偿价格不协调的矛盾。在这里村民小江提醒各位,拆迁前细读协议及相关的,细研细读慎签字。否则认为价格不合理,再想改签是件比较麻烦的事。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件事,毫无疑问,就是政府出台的征收补偿方案,这个方案决定了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以后,能换来多少钱或者多大的新房子。但有时候,心怀小九九的地方政府出台的这个方案,表面看起来一板一眼,实际上让老百姓吃了大亏。这种时候怎么办呢?向政府提建议吗?政府自己做的决定,你向他提建议,结果很容易想到。其实老百姓只有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法律的道路!

宋玉成律师想用下面这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遇上上述情况不要甘心吃亏,到法院去,让政府把已经发布的不公平决定收回!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两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这一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要钱的),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要房的),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的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原告孔庆丰不服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民告官)。

宋玉成律师点评:政府的补偿方案显然是不公平的!要钱的老百姓只能按优惠价拿钱,要房的面积超了10平米以上还要按市场价买,面积不够的也只按照优惠价+300元补钱。傻子都知道:优惠价远低于市场价,而且不是区区300元能弥补这个差距的!总有很多老百姓认为民告官没用,每次宋玉成律师发在网络上的文章下面,都有人说打官司没用。下面我们就看看法院的判决,看看民告官到底有没有用!

【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宋玉成律师点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公平的判决,一纸判决下来,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就作废了!他们必须重新考虑,要不要给老百姓一个公平的补偿方案!如果新方案还是不公平,老百姓再告到法院,那当地制定补偿方案的领导,他们的脸面还要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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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所说情况看来,补偿确实是不合理的,拆迁应当考虑不降低现有居住水平。

货币补偿:应当考虑周边接近6000的房价确认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应当考虑安置房中公摊面积及所处区位情况衡量,置换比例很多地区已经超过1:1.3。

你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解决

1、补偿方案是否依法制定、是否征询村民意见、召开听证会、有没有常委会决议及是否做过社会风险评估,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违法来争取合理补偿;

2、拆迁本身是否合法,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申请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征收土地公告、补偿方案等信息,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其拆迁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违法拆迁出具的任何补偿方案必然也是违

赵律师提示:如果选择非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长期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请及时在法定期限(期限问题头条号中有文章介绍)内维权。

11月17日全国征地拆迁普法公开课杭州站报名中

(其他地区普法课时间确定后头条号中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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