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治安和刑事的区别_寻衅滋事行政与刑事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8:28:57 人阅读
导读:寻衅滋事罪,是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寻衅滋事和普通治安案件的区别如下:1、从性质上: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而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

寻衅滋事罪,是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寻衅滋事和普通治安案件的区别如下:

1、从性质上: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而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2、寻衅滋事是普通治安案件的”升级版本“,后果不严重就是治安处罚,后果严重即可定罪。

希望能帮到您。

  1、定义上的区别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只是违法行为。

  2、性质上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3、具体表现上的区别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没有达到“恶劣”或者“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行政拘留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而刑事拘留就是指违法犯罪

依我之见:警方经一个月调查确立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这很正常‘’。

为什么?很显然此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本人试从刑事法理和刑事政策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提问者叙述‘’因口角与人打架,并未打成轻微伤‘’,这一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可能提问者误认为一次口角打架怎么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了呢?关健之点在于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恶劣呢?

根据‘’两高‘’二○一三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多次、持械殴打他人,殴打老弱病残丶精神病人丶残疾人丶乞讨人,在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均可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对照‘’两高‘’司法解释,我们再来看一看本案例中的嫌疑人是否已进入情节恶劣之列呢?如果仅仅孤立地看这一次打架至人轻微伤,的确不构成犯罪,‘’但是‘’一一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次殴打他人之前已经‘’多次‘’(三次以上)在村社、社区丶城乡市场丶社会上打架斗殴的;如果此次打架中持管制刀具丶棍棒等殴打他人的;如果这一次殴打的老弱病残孕、;如果这次打架参与人数多、且在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这一系列的‘’如果‘’,参与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去对号入座,如果你划入之列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自然就构成犯罪了,公安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就一点不奇怪了。

自二○一八年二月中共中央丶国务院发出在全国范围内用三年时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就属于‘’恶‘’的范畴,对于在村社、社区丶城乡市场称王称霸的‘’歪人丶恶人‘’就是这次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把犯罪嫌疑人打架伤人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来认识和定性,警方的刑事立案追究仅仅此次打架致人轻微伤但结合其他情节就属‘’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犯罪就能理解了,所以警方的行为是合法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是指明文规定是犯罪的案件。治安案件是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虽然已过三年,仍然在刑事追诉期内,因为寻衅滋事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在其追诉期内依法侦查审查并提起公诉,如果由当事人刑事自诉法院不会受理。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超过五年,依法也就不再追诉。而寻衅滋事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二,那么,本案例中提问者叙述‘’寻衅滋事经过三年‘’是否己超过法定追诉期吗?很显然没有超过一一无论是‘’一般情节‘’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还是‘’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罪经过十年,以及因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而本案例仅仅经过三年正处在法定追诉期内。

三,至于提问者问‘’法院会还受理吗‘’?

依我之见一一如果公民个人以‘’刑事自诉案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起诉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为什么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期的寻衅滋事罪法院不受理呢?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寻衅滋事案由公安机关侦查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公诉案件‘’,所以,如果公民以刑事自诉案件的形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依法必须受理并立案侦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寻衅滋事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区别?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罚程序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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