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调解的范围包括哪些案件_哪些案件必须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6:56:56 人阅读
导读:对于民事诉讼:一审中必须先适用调解的有:普通程序的离婚案件,简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标的额较小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对于民事诉讼:一审中必须先适用调解的有:普通程序的离婚案件,简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标的额较小的 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二审中必须先适用调解的有:遗漏诉讼请求 遗漏当事人 增加独立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反诉 一审判决不得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不适用调解的:执行程序 特别程序(四类案件) 非讼程序(二类) 确认婚姻.身份关系的案件 其他追缴罚款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严重违法应受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其他民事案件可以使用调解,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于行政诉讼,除了行政赔偿案件以外是不是用调解的。对于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民事部分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调解是法官审案的一项重要原则,能调解结案的就没必要去判决结案。但,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强制调解,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就及时判决。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根本不用担心调解书就可以不执行的问题。

尤其是下列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如无特殊情况,是必须先调的。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损、工伤赔偿、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为什么必须先调呢?因为这类纠纷,往往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法官通过释理说法,很可能就把矛盾化解了,没必要动不动就把双方架到火上烤。尤其是离婚纠纷,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必须先调,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便双方闹到了法院,不代表感情就破裂了,如能通过调解和好,对于夫妻、孩子、家庭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到了二审阶段,如遇到一审遗漏诉讼请求、遗漏当事人、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反诉以及一审判决不得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情形,一般也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除了增加请求或反诉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外,一律发回重审。

但以下案子却坚决不能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无效确认、身份关系确认等。

这类案子之所以不能调,是因为双方没有争议,只能单方执行一个程序,确认一个事实,做还是不做,有或者没有,没有所谓的处分权,也就无所谓行使处分权。

就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一般不适用调解。由于行政行为一般是国家行为对公民或是法人私权利的侵犯,这就直接导致了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其原因有二:

1、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过审理加以认定,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协商认定;

2、调解前提是当事人对于权利享有实体处分权;而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无权对该权利加以处分。

据我所知,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包括: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 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 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 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派出所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章 治安调解。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当然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我理解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法院不能调解。例如,出轨者与小三之间达成的所谓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法院查明事实后,会驳回起诉,而不能通过法院调解将他们之间的青春补偿费、分手费合法化。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说一句。涉及法律问题的悟空问答,看头条的朋友一定要看专业人士的回答。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