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债务 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_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3:38:35 人阅读
导读: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通过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有其他共有人。债权人可以申...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通过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有其他共有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共有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在执行过程当中,共有人(夫妻)之间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同时共有人(夫妻)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也可以提起析产之诉分割该共有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查封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可以评估、拍卖,另一方共有人(夫或者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屋拍卖之后所得价款,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实践当中,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人想要防范此类执行风险,最好在借款合同中让配偶一方签字,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将配偶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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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妻还是夫的欠债,重点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确认等共同意思袁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主张权利的,理应得到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曰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买奢侈品,赌博,买彩,吸毒等等,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甴主张权力的, 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这属子个人欠的债务,

但债权人能够征明此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芥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了

A,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B,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C,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D,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E,因赡养有义务的老人欠的债务,

F,其它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来源找法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 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 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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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夫妻单方欠债,可以执行共有房产的一半。

一、如果夫妻单方欠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即使是以为个人名义借的,仍然算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共有房产。毕竟共同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如果除了房产之外再无其他资产可以用于还债,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二、如果夫妻单方欠债,如果一方为了自己单独的事情借款而且仅仅用于个人开销,这属于个人债务,不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仅涉及共同财产的个人部分。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协商不成,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那么按照诉讼后的判定来确定。

俗话说,“十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希望双方多理解,多包容,互相扶持。

谢邀,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以分为两方面来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日常家庭开支,给大家解释一下,比如说购买的房子、车子、柴米油盐、孩子的教育费、买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债的数额超出了日常家庭开支的这么一个范畴,将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数额比较巨大明显超出了日常家庭开支的范围。二是在借款时,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没有经过任何方式的追认,比如说,电话,微信邮箱等方式。上述两种情况法院一般都很难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

今天先给大家讲到这里,如果有更多的咨询,或者交流,请添加微信或者私信进行进步的,讨论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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