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觉的既然已经犯了死刑的犯人,国家没有必要搭上医护人员还有高昂的医药费 ,毕竟这种病毒传染人极强,保护医护人员是重中之重。
因为能判死刑的罪犯已经犯下了滔天罪行,所以既然又得了新冠病毒,那就是罪有应得。
至于国家也是看死刑日期,如果立即执行国家不会救治,如果缓期二年执行,国家也可能处于人道主义能救治,但是在国外任何国家不可能救治。
为了顾全大局,保护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希望国家不要去救治,没有意思的救治不如去帮助更多得新冠病毒的病人救治。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嘛,让我这种专业人士还说说吧。
首先,一般来说,死刑犯是不知道自己执行的具体日期的,只是知道自己快了,因为死刑执行的具体时间和线路都是机密,大家从电视上看到的,大多是为了宣传的作用。
实际上,当死刑犯被喊“上路”时,大多都是懵逼的,也很少出现,你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毕竟大多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死,哪来的什么心情吃“断头饭”?
我们看守所,都是死刑犯在被执行的当天,被带出“监室”后,买一碗有肉的盒饭给他吃,烟管够,大多都吃不下去。
其次,死刑犯都是在看守所过完余生,在死刑执行的头一天,大多地方也不会单独关押,现实中很多人觉得死刑犯很可怕,但是在看守所那种地方,死刑犯很普通只是个可怜人,真没什么牛的。因此,大多在执行之前,都是和普通在押人员一起关押,直到被带走。
而且,不可能存在被捅一刀的可能,看守所监室,屁大点的地方,你想私藏一把带尖的小美工剪刀都难,更别说“刀”了
前面只是对其他回答的人的一些误区进行纠正,现在回到正题。
即便被捅不可能,但被其他犯人打到轻重伤是有可能的。
因此,我们假设,在死刑执行的头一天,被其他犯人打成了重伤甚至死亡,怎么办?
首先,如果被打死了,自然就没有执行的必要了。而对方虽然是死刑犯,而且明天就要执行了,但除了执法部门授权以外,任何人没有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资格。而且即便对方死亡了,你拿刀去捅尸体也是构成侮辱尸体罪了。
因此,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他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而看守所所在监室的“管教”和相关领导,会受到处分。
如果没打死,致人轻伤或者重伤,主要看对方受伤情况是否影响死刑的执行。
因为执行死刑并非直接拖到刑场枪毙,而是还需要走一系列的流程的,如果他的伤势会影响实刑执行的流程,会向上面进行通报,申请“暂缓执行”。
然后,把对方送去公安对口医院治疗养伤,等治疗的差不多了,再进行执行。
而打人者,会以故意伤害罪和前罪,数罪并罚。
如果伤势不影响死刑的执行,那就直接走死刑执行流程。
而打人者,按理说会因为羁押期间致人伤害被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但有时候,看守所不想节外生枝,再加上该死刑犯已经合法执行死刑,因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后,你懂的。
当然,不同地区的看守所,可能政策不一样,我说的是大多主流看守所的政策,死刑犯的执行,远没想的那么复杂,更没有电视上所谓的“大口吃烧鸡,大碗喝酒,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其实,当执行的时候,给你满汉全席,能有胃口吃的,真没几个。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经剥夺了政治权利终生,没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况下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当宣判执行你死刑了,这是法律对你最后的宣判,你不可以拒绝。
法律是不可抗拒的!
法律规定了当然是有意义的,只是你没有了解到其中的关系。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假如一个人被判死刑了,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类的权利会随着生命消失而消失,但是出版自由权或者获得某种荣耀称号这些权利,不会消失,而是会被他人继承,这很可能对人民、社会、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之后就防止了这些情况发生。实际生活中还有更多例子。
法律规定必定有其原由,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也没有刻意去了解过所以感觉这条有多余的。
我是赵娟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在线帮助解答。
建议提问题的人多看点书。
判死刑了还剥夺政治权利有什么用:政治权利是一个人的选择权和被选举权,名誉权,著作权,肖像权等行驶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对死刑犯的彻底否定,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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