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一般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要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你买房子时并没有离婚依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你买的房子从法律上来讲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分割的也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的。
2、女方要想不承担这部分债务就要证明男方这部分债务女方并不知道,而且这部分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你没搞清楚判定个人债务、判定个人财产的关键点是什么。
明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列举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外,在其他一些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如下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房屋、财物借款或钱款所负的债务。
其实,归根结底。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一定看是谁去借的(就是你说的个人名义的借债)。而是要看,钱是用来干嘛的。你去借钱来买房,登记在两人名下,一起居住,你说这是个人债务,就有点不合理了吧。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这点毋容置疑。
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就算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点的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共同财产,是否是双方在婚内取得的。
所以,法律上并不存在你说的一刀切的情况,而是视情况而定。
法律的制定,都有其合理性,并不会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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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房产在夫妻双方名下,男方用房做贷款,女方一人偿还贷款,离婚时,法院如何分割该房产的这个问题。要回答清楚,我们必须得弄清楚婚姻法的规定,依法说事,此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领结婚证成为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对共同收入,双方都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置权。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在婚姻期间内,无论是单方或者是双方发生的欠债,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或者是购买动产和不动产的,都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换句话也就是说,法律把夫妻在经济上看成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只要有婚姻的框架存在,夫妻在经济上的共同体就存在。经济上产生利益双方均占,欠下的债务双方有共同担负起偿还的责任。
你丈夫在婚姻期间内,以个人的名义,用双方确权的房产去贷款,这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只要发生的贷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经营的,依法就视为夫妻共同的贷款,偿还贷款双方都有责任。除非丈夫以个人的名誉,用夫妻双方确权的房产去贷款,是在你不知情的的前提下,背着你产生的债务,又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款项只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话。只要有确凿的证据,事实存在,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的欠债,依法你就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但要在婚姻存在期间内找到这种证据,能使法院采信,恐怕比登天都还难。
丈夫以个人的名义用房产去借贷,在表面上看,是你个人偿还的债务。但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在期间,你用的是双方的共同收入来偿还双方的共同债务,可视为你丈夫也履行了偿还债务的责任。离婚时,该房产肯定你和丈夫各占50%的分割权利,剩下的债务也各占50%的偿还责任。
提交证据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