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上诉会加刑吗_刑事案件上诉会加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0:01:27 人阅读
导读:“上诉不加刑”是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审法院审判时,依据一审法院一审查明的刑案事实,被准确定罪量刑。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

“上诉不加刑”是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审法院审判时,依据一审法院一审查明的刑案事实,被准确定罪量刑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理解: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院未抗诉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依法审判的,不得加重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处罚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法院视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于该案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检察院对于该案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

但原审法院不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则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审刑罚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B.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A.被告人上诉,被害人未上诉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具体适用是: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

如果,原判是属于

a.“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b.“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事实与证据均被认定清楚两种情形的二审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依“上诉不加刑”规则第二审裁判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审监督程序提起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你好!

能否改判不完全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是基于犯罪事实和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严格的法律推敲。

如果根据事实和法律,确实应该改判,那就能改判。

原则上是上诉不加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可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条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我们虽然在立法上统一了认识,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 没有额外加刑.除非有新的从重的行为或罪行被发现.那二审为什么发回?找律师调查一下,有没有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有些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无效.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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