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被辞退 经济补偿_退休返聘人员解聘的经济补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8:04:01 人阅读
导读:你好~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续您和公司的双方关系属劳务关系,你们双方应当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不再受劳动法调整,而是受...

你好~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续您和公司的双方关系属劳务关系,你们双方应当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不再受劳动法调整,而是受民法调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这种情况,除非在返聘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公司基本上是不会给被解雇的返聘人员补偿的。

一、返聘容易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很多已经办理了退休但是又因为某些原因到企业继续工作的人员,在适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不断地引发一些讨论:

  1. 是不是和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的薪酬、福利、假期等?

  2. 由于没有社保等五险,商业保险也有很多的限制,那么工作期间万一出现工伤如何处理?

  3. 入职时签署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离职怎么办理手续。

  4. 出现纠纷该怎么处理?

。。。。。。等等很多问题。

二、解决办法

  1. 员工退休后,劳动法认定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了,已经默认劳动年龄到期,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退休后人员再次到企业就职,但是和劳动法规定的很多东西,适用性就不强了。

  2. 这里,就本题目问题,先找一下支持文件,来理解一下。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3. 从这个指导文件来看,返聘员工被公司解雇,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可以不用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有争议,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三、建议

现在很多企业都遇到了此类的问题,人事部门在处理的时候,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方法。这里个人给几个建议:

  1. 对于返聘人员,由于不能购买社保,甚至有的商业保险也不能购买,为了规避个人与企业风险,返聘协议里面需要进行相应的约定,如有可能,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和其配偶、儿女也进行相关约定。万一出现因为因工作期间造成的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提前约定责任承担方式。

  2. 退休人员再次返聘到企业工作的,最好以工作项目结果为依据,提前议定报酬标准和各类情况,包括主动和被动退出机制,其他福利待遇可以和别的员工一致,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可能的进行一些约定,

  3. 同时企业方面,需要对返聘人员进行相应的关注和特殊保护,从工作环境、工作时间、通勤、体检周期、工作量分配等等给与考虑。

已退休人员要有主动意识,在进行再次就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情况,尽量和企业签署相关约定的条件处理办法,以保证个人的劳动和待遇的安全。

以上仅个人建议,欢迎不同意见参与讨论和指导。

退休返聘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已经能够退休的人员,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返聘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订立的合同为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第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七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劳动者的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解除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补偿金的七种情形,所以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更谈不上经济赔偿。

第三,实际操作中的人道因素要重视

按照劳动法或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虽然用人单位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也不用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多劳动者长期在用人单位工作,有的还可能是单位管理、技术骨干或是操作骨干,为用人单位做出了一定贡献,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者贡献的奖励,很多单位都是比较人性化的,可以给与劳动者一定的奖励或是经济补偿,以感谢他们对公司的长期奉献;对于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没有缴够15年的劳动者,很多用人单位也是采取比较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继续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直到他们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为止,这也是符合社保法规定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当然这是一种道义上的操作方式,这对增强公司文化的感染力,公司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总之,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是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没有义务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和劳动者对公司的贡献来考虑,还是很有必要采取更加人道操作方法,这对鼓励在职职工继续为公司做贡献具有一定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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