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可以宣告禁止令吗_假释可以适用禁止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9:01:26 人阅读
导读: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

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禁止令”。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即“从业禁止”规定。

您好,禁止令适用于管制和缓刑,是因为管制和缓刑都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辅之以禁制令能够对正在接受刑罚处罚的人加以限制,使他们不能再危害社会。

但是假释不同,能够被假释的人都要求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用再适用禁止令。且如果假释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撤销假释重新收监。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我想大概是这样子的。能够假释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犯罪分子已经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假释期间如果严重违反规定是要撤销假释的,估计犯罪分子受过牢狱之苦也不敢乱来。而管制和缓行的犯罪分子是在犯罪完成后没有收监还是继续在社会中所以必须对他们有所限制,禁止接触特定的人禁止到特定的地方等吧。一点鄙见,多多包涵。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法条所处的位置看,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是“非刑罚处罚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也就明确了“从业禁止”措施既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也不属于刑罚之列,而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这类措施早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就早已有所体现,如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管制禁制令”、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缓刑禁制令”就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因此,“从业禁止”在本质上是法院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对其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据此,也有学者明确指出它就是保安处分措施。所谓保安处分指的就是着眼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危险性格,为了保持社会治安,同时以改善行为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国家处分 。例如澳门刑法典中就规定了“业务禁止”的保安处分,即“行为人在严重滥用所从事的职业、商业或工业下,或在明显违反其所从事的职业、商业或工业之固有义务下犯罪而被判刑,又或就该犯罪仅因不具可归责性而被宣告无罪,而按照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及其人格有迹象表明其可能将要作出其他同类危害社会之行为时,须禁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 《刑法》(第九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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