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夫妻的人身关系_夫妻关系的本质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1:13:16 人阅读
导读:夫妻之间最大的恶是,当两个人的感情破裂了双方都不愿意放手,彼此相互伤害!在婚姻中经常有一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曾经让多少人心寒啊?哈哈!但在...

夫妻之间最大的恶是,当两个人的感情破裂了双方都不愿意放手,彼此相互伤害!

在婚姻中经常有一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这句话曾经让多少人心寒啊?哈哈!但在法律中的规定里也是这样吗?今天我就给大家说说。

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共同生活、参加就业、相互忠实、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

所以缔结婚姻关系后大家想到更多的应该是对另一方的责任,以后和自己一起生活的这个人,TA的所有的一切你都应该承担起来。

那如果对方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怎么办呢?这样的话另一方是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或者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补足之前的扶养费而且在离婚后另行支付一段时间的扶养费,但具体是否给付扶养费,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夫妻离婚后扶养费给付标准也即扶养的程度,应与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和扶养权利人的需要相适应。通常应以维持扶养权利人原有生活水平为基本标准,同时应不低于扶养权利人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双方的经济能力。

给付扶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扶养人的经 济需要,这是扶养费给付制度与离婚自由原则不相冲突的关键所在。无负担能力者,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不应要求其承担扶养费给付责任。

第二,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

这里的贡献包括有形贡献,如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也包括承担抚育子女或赡养老人或料理家务等无形的贡献。

第三,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结婚时间越长,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越大,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理由就越充分。

第四,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年龄较高,已经退休或者接近退休年龄,或者数年内将要退休的,对其未来生活的影响就越大,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理由就越充分。

第五,发生纠纷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影响程度。

当事人双方 的生活水平应尽可能与分居前或发生纠纷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应相差太大悬殊。当然,设想经济状况完全不受影响,也是不现实的。

在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一方请求人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给付标准:对于离婚后不能维持自己合理的或基本的生活需要的请求人,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给付扶养费;对于离婚后相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的请求人,可根据双方当前收入差距、抚养子女需要及其他情况确定。难以确定的,可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给付,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或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给付扶养费。

第六,婚姻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谋生能力。

包括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拥有或者可能拥有的其他经济来源。有的当事人婚后主要时间在读书,从学士到硕士、再到博士或者出国留学,离婚时因尚未完成学业或刚走出校门,无良好的职业或经济条件,然而其谋生能力无疑很强,未来的收人极为可观,当然应该扶养原配偶。

第七,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经济负担。

监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及赡养老人的情况。监护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扶养费。

第八,双方当事人的品行,双方目前发生纠纷原因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如对提供者一方或者亲属有虐待等犯罪情况,受扶养人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等。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给付。

第九,双方是否存在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双方个人实际拥有和得到的财产数量和价值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各方的经济条件,决定是否给付扶养费、给付数额和给付期限时,应当考虑各方得到的夫妻财产份额。不过,扶养费给付与夫妻财产分割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在扶养费给付的处理方式上,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给付,也可以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给付,对当事人关于扶养费给付方式、标准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在给付方式上,可以是金钱给付,也可以是提供居所,还可以是其他合理方式,如提供适当就业机会、对因疾病等生活无法自理者给予生活起居上的照料等,提倡以金钱给付为主要方式。金钱给付可以是按期给付,也可以是一次性给付。

所以在法律上“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大家结婚时应该慎重考虑清楚,一旦选择了想要一起生活下去的人,就要做到相互扶持、帮助、同舟共济。

也祝:大家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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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信任,对于女人来说最好糊涂点,不要什么事都必须弄清楚,对于男人,要偶尔考虑下女人的心思,要偶尔给她制造一些小浪漫,小惊喜。

感谢邀请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现在尝试回答如下,供参考:

我认同夫妻关系是最重要的家庭关系。其原因主要是:

(1)婚姻是家庭的基础。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2)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里的第一关系!一个家庭是否和谐要看这个家庭里的夫妻关系是否正常,凡是夫妻关系不正常,或其他关系如亲子关系母子关系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的,这个家庭必定矛盾重重。也就是说,夫妻关系是家庭中一切关系的基础,是起点,如果没有夫妻关系,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子女关系、兄妹关系等就无从谈起。

(3)夫妻关系对其它家庭关系的约束作用。


1)亲子关系。健康家庭的父母,深爱孩子,将他养大,不是为了自己分享这一结果,不是为了永远与孩子粘在一起,而是要将他推出家门,让他去过独立而自主的生活。他(她),则势必会找一个伴侣,也会有自己的孩子。等他的孩子长大后,他也要像自己的父母一样,把他的孩子推向更宽广的世界。爱,就在这样的循环中不断地传递,从原生态家庭传递到新生代家庭。因此,家庭中居第一位的,不应是亲子关系,而是夫妻关系。

2)强调夫妻关系是第一位,是家庭的基础,并不是说其它其它关系不重要,而是不要将与孩子、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当老人、孩子特别需要关注时,当然要用更多的资源去照顾他们,但一定要懂得,夫妻才是真正陪伴一生的伴侣,只有夫妻形成坚固的亲密共同体,才能给双方的原生家庭提供强有力的、长期稳定的支持和帮助。

以上意见供参考。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有抚养,照顾,关心等责任和义务。

夫妻关系解除,上述责任和义务随之解除。

你好!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四个方面。。

互建,互享,共赢。取长补短,生命延续,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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