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滑倒责任事故怎么划分_石家庄一孩子在商场摔伤,商场有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2:16:51 人阅读
导读:明确责任需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多少钱也换不回孩子的性命!我也有一个小儿子,我很能理解该家庭的“悲痛”!通过与该家长换位思考,我感觉家长提出让商场赔付180万,也...

明确责任需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多少钱也换不回孩子的性命!

我也有一个小儿子,我很能理解该家庭的“悲痛”!通过与该家长换位思考,我感觉家长提出让商场赔付180万,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赔付问题是一个严谨的法律问题,不是谁随便一句话就能说清的。但是根据一般的常识,我们可以明确一些问题:

1.是谁把孩子带出来的?

2.谁应该负责看孩子?

3.为什么没看好?

4.孩子在哪里出的事?

5.怎么出的事?

6.监控影像能否还原真相?

7.商场的相关安全措施完善吗?

通过对监控影像的调取,结合一些曝光的消息,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一些情况:

孩子是由父母和姐姐一起带出来的,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照看。

因为孩子父母坐按摩椅,导致对孩子照看疏忽。

孩子是自行爬电动扶梯,被扶手带动,失手坠楼,中间并没有其他人施加外力干扰!

但是商场是否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商场自动扶梯四周是否设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护栏?以及双方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后,经由法庭判决。

其实无论多少钱都换不回孩子幼小的生命,希望从此“安全警钟”长鸣!

谁走道都要加小心,由其商场地面总收拾更要注意,商场总不能把警示标语贴满每个角落吧。厕所指定总与水打交道,总是"湿个涝"地,谁也不能进来一个提示一下呀。现在一出点儿事儿总想把责任推给对方,就不说自己有责任。多从自身找差距,员工要总担责仼谁也不干了。在家摔伤还要找开发商去啊?骑车摔倒还要找自行车厂呗? 讲点理吧 !自己做的不到位问问自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事诉状

原告:李X,女,汉族,1991年11月12日生,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新城大街2888号吉林省农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宿舍,系吉林省农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专业2011级机械1班学生。


被告:聂XX,男,汉族,吉林省伊县人。学生。住吉林省伊通县…………。

被告: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王XX,女,汉族,住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诉讼请求

1、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662.24元(实际支出139662.24元,已经赔偿80000元)

2、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出院后口服防癫痫药费1332元

3、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及护理人交通费3995元。

4、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护理费7941.12元

5、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费3700元

6、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亲属住宿费1278元

7、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费92871.28元

8、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共计应赔偿180779.64元

9、 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 第四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11、 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受伤经过及实际损失和第一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2014年7月2日10时许,原告和同学购票进入第二被告的净月潭公园游览。因第二被告在园内允许第三被告设立了自行车租赁项目,原告便租赁了自行车在第二被告的园内路面上行驶。约10时50分,第一被告驾驶自行车从无名路的坡顶向下行驶时,遭遇相对行驶的汽车在躲避汽车的时候,第一被告驾驶的自行车制动闸不灵,从坡顶驶下后将原告撞倒。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勘察认定: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因颅骨受伤经医院抢救后保住生命,但导致原告颅骨骨折、大面积缺损。原告两次住院,第一次住院抢救生命,第二次住院后更换颅骨。原告两次住院治疗及出院复查支出医疗费139662.24元,出院后由医生指定外购防癫痫药1332元。第一被告只支付了80000元,尚欠59662.24元没有支付。

原告两次住院共37天,其中特级护理5天,7月2日-7日。一级护理17天,7月8日至25日。二级护理15天,10月8日-23日,病历中均有明确记载。被告应按吉林省高级法院颁布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日工资标准124.08元予以赔偿,应赔偿护理费7941.12元。(3人×5天+2人×17天+1人×15天)×124.08元。

原告两次住院共37天,按吉林省高级法院公布的伙食费赔偿标准每日100元,被告应赔偿3700元。

原告住院期间,父母及护理人员在旅店住宿37天,共计支出住宿费1278元。

原告受伤虽然已经植入人工颅骨,但大脑受伤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根据实际受损害程度,原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伤情经交警部门委托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赔偿标准,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伤残金92871.28元。(23217.82元×20年×0.2)

各种损失260779.64元。第一被告已经支付医疗费80000元,还应赔偿180779.64元。

二、第二告有过错,应该依照民法通则106条之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行使保险索赔权。

第二被告在公园内允许第三被告设置自行车出租业务,却没有对园内的道路进行安全管理,也未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路限制行驶,也未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由于园内路面狭窄,第二被告自己管理的道路上仅为自行车通行保留不足一米宽的道路,并允许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园内路段上随意行驶,导致园内交通管理无序。基于以上第二被告管理有明显过失之原因,致使第一被告为躲避汽车在车闸制动不灵的情况下将原告撞伤。即第一被告驾驶自行车的交通事故过错与第二被告对园内游客安全疏于管理和防护的主观过错及对出租自行车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善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由第二被告向第四被告行使保险索赔权用于对原告的赔偿。

三、第三被告应该承担自行车租赁项目中发生的游客人身损害责任或向第四被告行使游客保险索赔权用于对原告的赔偿。

第三被告在经营自行车公园内的租赁业务,就应该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措施保障游客安全。由于第三被告用于出租经营的车辆安全系统未经认证,也未对第一被告租赁的自行车制动系统瑕疵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第一被告在坡顶下行时制动不灵而发生撞人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应该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由第三被告对第四被告行使游客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索赔权用于对原告的赔偿。

四、第四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理赔

第四被告为第二被告的游客和第三被告的承租人分别设立了游客意外伤害的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二、第三被告均向第四被告提出公众责任保险要求,第四被告以交通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其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四被告主张“交通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的理由不成立。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就属于这种外来的伤害后果。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包括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原告所遭受的伤害保险事故发生时同时满足了这四个要素,因此,原告所受之伤害属于第四被告的保险理赔范围。

另外,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九条的特别约定中的第9、10两项均规定了理赔条件,原告所受之伤属于其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理赔范围包括原告受伤之情况。

以上诉求,请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20日


此案法院最终判决赔偿15万余元。与题主所提之问题适用同一法律规定。

如果有监护人,商场设施安全的地带内在其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发生意外,那么监护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追究商场责任实属无礼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意外事故的发生导致严重伤亡的情况下,商场可出于人道主义适当经济赔偿进行安抚。如果因为你这个商场的配套设施有一定安全隐患而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商场难脱其究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对于责任后果也需要承担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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