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探视时间 具体_没得到抚养权一方探视孩子时间有规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20:44:53 人阅读
导读:孩子的抚养费约定与处理在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对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或可以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

孩子的抚养费约定与处理


在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对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或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孩子在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根据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很多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的一段时间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父母资助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一般来说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的抚养期适用于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但如果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若乙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也有权向其主张费用。


还有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根据有关司法解析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来说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损害他人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的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但很多当时人在草拟离婚协议的时候,对探视权并不太重视,一般只约定了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大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或矛盾,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定,大大增加了双方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对于探望权的约定这样写:


双方婚生子/女 某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随女(男)方生活,男(女)方于每月x日前支付抚养费xx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男方每月享有x次探视权,在每个月xx日,根据子/女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具体地址)探望子/女。如有特殊情况,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再由双方共同约定。


一般而言,不建议每个月探望的次数过多,如果探望过于频密也会给双方带来 ,更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不妨等到孩子满八周岁以后,听取孩子的意见,再调整关于探望权的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具体的探视方式双方协商,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看距离而定,只要是为孩子好,我离婚唯一的要求是孩子不能送回老家,我在他们附近租了房子,我休息天儿子过来,暑假跟着我,我有自己房子的时候给儿子留了一个房间,告诉他这是他的房间,两边都是家。只要是为孩子好,不要让他觉得父母离婚就是不要他了就行。我不想为儿子委曲求全一辈子,但是也不会不对儿子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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