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询问笔录能做民事证据嘛_刑事笔录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2:26:06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原则(一)已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直接采纳,除非有反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

刑事案件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原则

(一)已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直接采纳,除非有反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采纳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给予当事人相应救济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未能认定的证据,则不应在民事案件中当然的排除适用。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较民事案件较高,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标准”,而民事案件中仅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或“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故此,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某项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但在民事审判中,该项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违约、侵权、有无过错的证据。

(二)未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

1.不当然采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终字第3号判决书中指出:“不能认为询问笔录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根据一种比民事诉讼更为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获取的证人证言,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即具有证据能力。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同样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未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不能当然的采信,而应该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质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2.未经质证不能采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询问笔录证据的质证主要包括:

(1)对真实性存在异议。如在(2016)浙民申1802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刑事案件中的笔录”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是错误的。公安询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下形成的,其陈述可能并不能反映其内心真实意思。某些刑事侦查笔录还存在刑讯逼供,真实性极不可靠。”又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377号民事裁定书中,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是法院调取的刑事案件中的笔录,但刑事案件笔录属于保密材料,一审法院调取这些证据没有法律依据。”通常,对于此类质证意见,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因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就本案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上述讯问和询问笔录已在庭审中出示,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2)对合法性存在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刑事侦查笔录是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则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此类质证,法院通常会以“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而当事人几乎均无能力证明存在非法手段,因此这一质证意见很难得到采纳。

3.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某一事实证据原则

由于刑事笔录的被询问、被讯问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感知可能会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该刑事笔录的内容可能有真有假,不宜直接将此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应结合案件案情、证明结果的公平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认定。如笔录供述等可以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关联、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如笔录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互相矛盾,则需要审判人员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选择优势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实践中,最高院在(2005)民二终字第77号中提出:“登铝公司提供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对周焕斌、尚丰琴的询问笔录,同样亦不能证明上述所争议的条款系金水农行单方擅自所为,且该询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缺乏其他有效的民事证据相佐证。依据本院《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此外,在(2008)民二终字第3号、(2013)民二终字第1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刑事笔录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与民事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子,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牵连的,民事也得有笔录,刑事笔录可与民事笔录互相印证。

你好 刑事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基本是办案单位对证人陈述的记录,属于法定证据之一,系间接证据。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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