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违约责任条款_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3:19:09 人阅读
导读:房屋出租合同没到期,不想出租了违约的应当按照违约条款规定来进行赔偿。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

房屋出租合同没到期,不想出租了违约的应当按照违约条款规定来进行赔偿。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承租人除照付租金外,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未约定的,按原租金的百分之十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受转租人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首先,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其次,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

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具体来看,分为以下两种: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首先需要按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合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的。  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三个条款均未准确表述双方的意思表示,在不能修改的情况下,作为承租人(乙方),建议采用第三个条款:对于第一个条款,因新的租客须经甲方同意,乙方的义务较重,不利于乙方履约,乙方应首先排除适用此条款;对于第二个条款,因明确约定在未找到新租客的情况下没收押金,不利于乙方抗辩;对于第三个条款,仅约定找到新的租客的情况下全数退还押金;并未明确约定未找到新租客的情况下押金的处置方式。相对于第二个条款,乙方存在一定的抗辩空间。(押金并不等同于”定金“,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第三个条款约定的处置方式,当然地推出在未找到新租客的情况下没收押金的结论)另,如条款可以修改,建议通过”授予乙方在剩余租期内以甲乙同等条件的转租权“的方式规避双方提前退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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