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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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四)驱逐出境。
1、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2、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4、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5、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6、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7、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不包含驱逐出境,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如下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并不包含驱逐出境的情况下,那么就不会有行政复议这个程序。
“驱逐出境”是属于刑法体系的处罚方法且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同时该处罚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