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是确认之诉吗_法定继承权还能提起确认之诉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9:57:12 人阅读
导读:可以是确认诉讼,也可能是变更之诉,但不可能是变更之诉。具体可以比较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概念得出结论。具体分述如下: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

可以是确认诉讼,也可能是变更之诉,但不可能是变更之诉。具体可以比较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概念得出结论。具体分述如下:

确认之诉

  •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特点:
  • 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 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给付之诉的特点:
  •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变更之诉

  •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的特点:
  • 只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变更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

本悟空回答的分析

  • 房产继承因为资料缺失不能公证,也就是说,房产的所有权不能确定,因此,可能是确认之诉,当房产被他人占有时,也可能是给付之诉。

一,确认继承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做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书面证明,就视为接受继承:

1,如果是接受遗赠的,需要在知道受赠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示,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2,如果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非财产案件时案件内容不涉及到财产,无法体现财产价值,你继承的案件涉及到财产,财产是有价值的,一般按照财产收费,没有案由叫确认遗嘱真实有效的纠纷,建议你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案由,你属于继承纠纷。

1、继承诉讼;

2、确认的话,还要析产一次。

3、 遗嘱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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