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约什么意思_布赖恩的和平外交有什么影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7:11:11 人阅读
导读:在1913~1915年担任美国国务卿的威廉·詹宁斯·布赖恩是一个资深政治家。他的理想是通过签订广泛的国与国双边仲裁条约,构建一个国际性仲裁体系,以达到和平解决国...

在1913~ 1915年担任美国国务卿的威廉·詹宁斯·布赖恩是一个资深政治家。他的理想是通过签订广泛的国与国双边仲裁条约, 构建一个国际性仲裁体系,以达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目的——“订约双方同意, 所有存在争端的问题, 无论什么性质, 无论什么种类, 在外交解决失败后都应提交到一个国际委员会调查;订约双方同意在调查结束和结果提交之前互不宣战和展开敌对行动……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调查这段时间增加军备、扩充海军, 但双方保留在调查报告提交后针对该争端的独立行动权。”

担任美国国务卿后,布赖恩秉承传统农业社会的孤立主义原则与基督教和平理念, 致力于推行和平主义外交路线,他曾经坚决反对美国占领菲律宾的帝国主义行径;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他设想通过国际仲裁来防止战争,并为此进行一系列斡旋行动。他认为美国应该成为世界各国心悦诚服、衷心爱戴的领袖, 也必将带领各国以道德和理智来裁决一切争端, 放弃战争, 创造出永久和平的国际秩序。后来有人批评他说:布赖恩的外交最重要的弱点就是基本假设的天真。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又希望将中立原则作为政策基石, 为恢复和平、力避美国卷入战争而进行被动、无奈的调解和抵抗。但他的战略构想实际上只是理想主义的空中楼阁。后来又尽力阻止美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并在意识到威尔逊总统决心参战后辞职,在民间继续呼吁和平。

从实际情况看,布赖恩的和平主义外交路线是不可能被采纳的。因为当时的美国实力上升,己经不满足于过去的孤立主义外交,正在采取主导世界事务的新的外交取向,即威尔逊主义。因此,布赖恩的和平主义外交的影响也就十分有限了。




解决国际争端方式之一.国际法上简称“仲裁”或“公断”。

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关于法律性质的争端,通常由当事国根据事先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定或某些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所组成的仲裁法庭依照一定的程序审理,审理的结果(即裁决)为最后决定,双方均应服从。除上述为解决专案而组成的临时性仲裁法庭外,国际间尚有常设仲裁法庭。

仲裁就是将双方的纠纷交于仲裁机构裁决,仲裁结果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的前提是双方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双方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仲裁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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