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遗产继承比例_房改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2:58:51 人阅读
导读:您好!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本身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除非公证处太不细心、严谨)。题主的问题,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个人理解做一个揣测。题主提到三个重要信息:公证遗嘱...

您好!

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本身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除非公证处太不细心、严谨)。

题主的问题,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个人理解做一个揣测。题主提到三个重要信息:

  • 公证遗嘱完备。不知道题主提到的“完备”具体指的是什么。这里假定这份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本身没什么问题。
  • 法官。说明有争议的了,换句话说,应当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产生继承纠纷。
  • 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这个法定继承人,如果指的是遗嘱指定之外的人,那么,这个问题没有回答的必要,正常。如果指的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那么才有探讨的可能性。

此外,题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况下,房改房是可以继承的,只是需要补缴一定的费用(看房改房的购房价格,是标准价还是成本价)。所以,假设这套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以上条件下,产生题主问题的原因,可能有几个方面: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法律规定条件。

我们不以《民法典》来说,题主提到的这份遗嘱,订立时间还处于《继承法》时期。

在《继承法》中: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条中,还增加了一条: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上述条件,是不能继承的。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过世了。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就意味着这份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没”了,那么,对应的份额,改由法定继承。

不尽义务,或者违背了遗嘱中指定的继承条件。

继承是可以约定条件的。例如,要求继承人必须为遗嘱人负责生养死葬,否则不能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没有达到条件要求,遗嘱有效,但是遗嘱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

此外,举个极端的例子:

老人订立遗嘱把财产给到儿子了,但是儿子从来不管老人,老人还没来得及修改遗嘱就过世了。生前全由女儿照顾。那么,遗产到底应该谁来继承合适?

这就是《继承法》、《民法典》中倡导的价值观: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没有尽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不管不顾老人,那么,可以主张不按照遗嘱执行。

其他情况

这里重点想说说公证遗嘱的事情。

以上假设,都是指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证遗嘱一定能保证合法有效么?——肯定不能断然肯定。

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公证遗嘱无效导致的继承纠纷、甚至公证处赔钱的真实案例,现实是存在的(这里不列举了,有兴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完备”,不意味着有效。一份遗嘱,要的不仅仅是最后那张“纸”的内容、形式、谁来背书。而是要确保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有效!

可以的。房改房在购买后成为了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项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您好!

首先有两个结论:

1.房改房继承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建议要尽快办理继承。。

2.没有房本,意味着房子可能还不完全属于去世人,需要先将房子“变成”去世人的完全产权。

以下分几个方面说明一下:

为什么没有房产证?

房改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房产,属于“公房变私房”的情况。是我国房产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房产类型,现在基本上已经没有了,遗留的全部是90年代中期左右的房子。

但是,房改房有一种特点:不一定完全属于个人。这与转变为私房的时候的出资额度有关系。

题主可以向父母单位确认一下:当初购买房子的时候是按照什么出资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 按照“成本价”购买。这种方式,房子是完全属于题主父母的。如果没有房产证,说明是没有办理,而不是无法办理。

  • 按照“标准价”购买。这种方式,房子不完全属于题主父母,还有单位的部分产权。题主父母的房子很有可能属于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需要补足差价,把单位的产权部分全部买回来。

所以,确定父母获得房产时的出资方式是关键。

房改房没有房产证,怎么办理继承?

还是向题主强调一点:继承必须办理。不办理的结果就是房子没有户主、没有产权人,房产不属于任何人——没有人可以有权利对房子进行任何处置,包括居住、出租、出售。结果还请题主自行衡量。

办理继承手续,前提是得有房产证。但是,就产生新的问题:办理房产证,到底是办理谁的名字?是先办理去世父母的名字之后再办理继承?可父母已经去世了。还是可以直接办理成继承人的名字?

在继承办理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房产的实际归属人。如果能证明房产完全属于去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即便没有房产证,也可以在办理继承的同时直接办理房产证(登记为继承人的名字)。

这里仅仅举个例子:继承人无争议、没有遗嘱、通过公证继承的方式办理

这时候,题主需要与公房单位确认一下,最关键的证据是当初的出售证明(公房出售登记表和审批表),说白了,就是由单位提供一个证明,证明题主父母当时确实购买了,房子确实属于题主父母。注意,这些表件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作为去世人的财产证明,再准备好:

  • 所有法定继承人(不管是否有放弃的)的身份证明

  • 去世人(包括题主父母、以及法定继承人中去世的)的死亡证明

  • 继承人、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然后去公证处做一个继承权公证,拿到继承权公证书。然后,继承人拿着公证书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除了公证继承之外,另外针对有争议的情况,就是诉讼继承。这种继承方式下,同理,首先也需要财产证明(如上所述),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立案,走正常的诉讼流程。

所以,题主问题的核心在于:必须要与原单位确认,房产确实属于去世父母,需要单位出具相关的财产证明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房改房单位自有的自管公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前取得,也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取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房屋改革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即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但无论形式如何,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属于度日共同财产。婚前未取产权证,但一方在婚前已经完成了主要的或者全部购房行为(已经足额或者大部分支付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即使产权证的取得是在婚后,这种情况一般也认定为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改房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双方可以就房屋价值及归属进行协商,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分割。归属协商好可,但价值协商不好,只能对房屋价值进行委托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房屋价值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2.双方都想要房子,且对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可采取竞价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相应补偿款。

针对头条京城小胖胖例说再论如下:房改房属夫妻共同福利,一方既是出资人购得全产权,也只占50%,大女儿也只能继承50%,余下50%儿女们共享共分。(按继承法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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