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股东的权益。
依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及补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企业破产时股东出资尚未缴齐,则股东需要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并以全部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之后,剩余财产才属于股东。
所以,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股东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在旧的破产法中,职工债权是第一位清偿顺序,优于别除权;
在新的破产法中,职工债权不优于别除权。有担保债权要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这里是指,对于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产生的职工债权,是优于有特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
比如:甲公司破产,A是有担保债权人,其债权是100万,担保物是甲公司的厂房;而职工债权80万,其中有50万的职工债权是在新的破产法公布之前产生的,那么这50万对于“规定的特定财产即该担保物”比有担保债权人A更优先受偿,而剩余的30万职工债权就没有了优先受偿权,就只能等有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再进行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的规定,凡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而依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03条的规定,仅在债权设有“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即物权担保的情况下,才可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但“财产担保”与“物权担保”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担保可包括抵押、留置、定金三种形式,而物权担保则只有抵押与留置两种。于是,在依不同法律处理的破产案件中,定金担保能否产生别除权便成为问题。其次,我国民法通则将国外分为两项权利的质权和抵押权合称为抵押权。然而由于质权与抵押权在权利的构成、行使、消灭等方面确实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区别,如质权通常以占有质物为存在前提,质物离开质权人控制时,质权便消灭,而抵押权则无须占有抵押物,统称为抵押权后,有些实践问题便不好解释,在破产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给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正确行使造成一定困难。这些立法中的问题,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应注意加以协调解决。
别除权和取回权二者权利产生的来源各不相同,权利清偿的顺序也各不相同。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或公司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经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设有担保的特定财产将会从破产财务中分立出来单独对设定担保的债务进行偿还。
取回权是指债权人对财产管理人接受的他物权的所有物进行取回的一种权利。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它以担保权为基础,例如,公司的某项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就设有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清算时,设有担保的公司财产将会先分离出来对债权人进行优先受偿。
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应视为到期债权,其财产上的别除权可以提前行使。
取回权是管理人接手管理了公司中他物权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向管理人取回所有权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