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届满_监外执行刑期届满后会收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1:47:45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混淆了两个概念,一个是监外执行,一个是刑期。刑期就是刑罚执行期限。所以,不能说监外执行刑期。监外执行正确的说法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对刑罚种类和法...

这个问题混淆了两个概念,一个是监外执行,一个是刑期。刑期就是刑罚执行期限。所以,不能说监外执行刑期。

监外执行正确的说法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对刑罚种类和法定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法定情形消失以后,如果刑期未满,应该及时收监。

如果刑期已满,应该由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一、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适用的情形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监外执行的终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四、社区矫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五、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

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编辑同志:陈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五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其患病,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陈某于1994年伙同李某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陈某系主犯,因其作案后逃跑尚未抓到,故未作处理。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6年,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期届满,此案至今未得到处理。

访问,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后逃跑,且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情况,如何处理?抚顺市里范区人民检主院徐匡华徐建华同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发现被课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课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87]高检会(三)字第4号(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如果发现监外执行的罪犯又犯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陈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停止监外执行,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通和监(本文共计1页)

当然有。

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已经是已决犯,是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只是具有某些法定的情形,才依法予以监外执行的。


一、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适用的情形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监外执行的终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四、社区矫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之所以成为罪犯,是经过许多法定程序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或二审)、刑罚执行(监狱执行、社区矫正)等,每个程序都有案件材料、办案过程的记载。这些都应该是所谓的案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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