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对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董事长实际上是从全体股东中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的利益。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4)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企业的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既要考虑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投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选举是最民意能代表多数人的意见,这样经过选举出来的往往比较合理理性。既然是股份制就是为了更好更大利益化发展。那就要选举出来的才是最好的,当然这里面要经过民调研做到对对参选人员充分了解才能公平公正。有好多股份制公司直接请智囊团。个人见解,这方面也不是行家,只感觉是这个理儿。谢谢!
谢谢公司法专业律师王昌来的邀请,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并不一定必须由股东担任,但实务当中往往董事长都是由股东担任,而且都是大股东把持。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此可以说明,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章程的修改以及董事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均由股东会通过表决即可,所以对于董事长是否必须为股东并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据此可见董事长并不一定必须为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没有说到如果不是公司股东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长。
首先看公司股东股权比例;
其次要看公司章程约定内容;
如果大股东在股东会中可以依法、依章程的规定左右董事长任命,那么股东会也就是个形式而已;
当然,依法而言这个形式没走肯定是可诉的,但诉讼成本摆在这,再考虑一下大股东的绝对地位所以很可能不需要多此一举了。
综上,小股东如果要维权的关注方向更合适放在侵占公司财产这个点上,一点破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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