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董事长的产生_公司法董事长产生是如何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1:43:28 人阅读
导读:对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董事长实际上是从全体股东中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的利益。(2)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董事长实际上是从全体股东中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的利益。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4)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企业的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既要考虑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投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选举是最民意能代表多数人的意见,这样经过选举出来的往往比较合理理性。既然是股份制就是为了更好更大利益化发展。那就要选举出来的才是最好的,当然这里面要经过民调研做到对对参选人员充分了解才能公平公正。有好多股份制公司直接请智囊团。个人见解,这方面也不是行家,只感觉是这个理儿。谢谢!

谢谢公司法专业律师王昌来的邀请,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并不一定必须由股东担任,但实务当中往往董事长都是由股东担任,而且都是大股东把持。

首先关于董事长的选任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其次《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修改公司章程;

由此可以说明,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章程的修改以及董事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均由股东会通过表决即可,所以对于董事长是否必须为股东并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据此可见董事长并不一定必须为股东。

反向推导董事长并不一定必须为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没有说到如果不是公司股东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长。

结论,虽然公司法并不禁止非股东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长,但是实务当中往往董事席位均由大股东把持操控,因为董事席位乃股东之间必争之地。

首先看公司股东股权比例;

其次要看公司章程约定内容;

如果大股东在股东会中可以依法、依章程的规定左右董事长任命,那么股东会也就是个形式而已;

当然,依法而言这个形式没走肯定是可诉的,但诉讼成本摆在这,再考虑一下大股东的绝对地位所以很可能不需要多此一举了。

综上,小股东如果要维权的关注方向更合适放在侵占公司财产这个点上,一点破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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