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_医疗事故怎么维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0:57:21 人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

医疗事故,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可以去当地卫生局投诉,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医院误诊导致手术事故的事情,我也是亲身经历过的,但是投诉起来比较麻烦,我在这里也和大家讲讲自己的亲身经历,与大家共享。

在2019年元旦,我开车到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我是纵向行驶与一个横向行使的摩托车相撞,最后经交警认定,我负全部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120救护车将伤者拉到了重庆的一所二级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属于左下肢裸关节粉粹性骨折,晚上家属到医院以后,提出转院到重庆一所著名的军队三甲医院进行救治,对于伤者家属的要求我也不好提出反对意见,经和保险公司商量同意了家属的意见。

伤者转到这家三级医院以后,经过再次检查,伤势和以前二级医院检查的结果大同小异,也是粉粹性骨折。但是该医院在做手术时,第一次手术做了几个小时,手术完成以后,医院声称手术很成功,但是由于家属发现手术以后大拇指血液不流畅,指甲发白。医院主治大夫经检查以后,决定第二次手术,这样就导致在不到八个小时的时间之内,伤者被第二次推上手术台进行第二次手术。第二次手术下来以后,大拇指的血液流畅似乎有所好转,但是第二天仍然出现和第一次手术相同的问题,大指姆的血液循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过了一个月以后,不但大拇指血液循环不但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连整个五指都几乎失去了知觉,过了三个月整个脚板也失去了知觉,六个月以后医院决定踝关节以下截肢。这样我的病人就从一个最初粉粹性骨折变成了截肢,本来三个月可以治疗好的结果在医院住了9个多月。住院费用花了26万元左右,伤者伤残等级由原来预计的伤残九级变成了伤残七级,这是什么概念,这就意味着伤残赔偿金要由几万元变成30多万元,同时还要负责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这也是一笔巨大的费用。

由于医院的不作为,导致我原来可以在保险范围内能够支付赔偿,现在除了保险公司赔偿以外,我自己还要支付30多万(保险限额42万)。由于医院的不作为无论是给伤者还是我个人都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们也试图找医院的麻烦,但是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一般比较大的医院,都有一个医疗事故投诉部门,有的叫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有的叫医疗投诉办公室,如果走医院内部处理,可以事先将书面材料报医院的医疗纠纷办公室,由医院相关部门组织内部调查,证明医生的确存在失误的,可以内部协商解决。

像你这种情况,是由于医院误诊导致的手术失误,医院是可以通过给予减免医疗费用,赔偿经济损失等来进行解决,如果对于医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法院直接起诉。在我的这个案例中,由于起诉人需要伤者配合,但是由于伤者认为医疗费用,赔偿费用我都已经承担了,所以伤者的积极性不高,加之起诉程序比较复杂,能否获胜我也没有把握,所以我也就放弃了起诉医院的想法。但像你的这个案件主要原因还是由误诊引起的,将阑尾炎诊断为胃出血,你们是直接受害者,是可以直接起诉医院的。但是起诉医院比较麻烦的是要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而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大都是医疗系统的人员,他们占了天然的优势。只有鉴定为医疗事故,法院才能作出有利于患者的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结合我的经历,要投诉医院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到医院的医疗纠纷办公室投诉医生,由医院内部组织调查,和医院协商处理,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如果对医院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医疗纠纷办公室进行投诉,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三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法院一般要求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后才能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出相应的判决。

医院是个险象环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变万化,需要医生根据经验快速判断,用医术拯救生命。这对医生和护士的专业能力、职业精神要求很高,同时,也确实会有一些差错出现,而一旦错误诊疗,就可能会伤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时就会出现医疗纠纷。这时作为外行的家属和病人,该怎么维权呢?

医疗事故纠纷属于侵犯人身权一类的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医疗机构与患者所处地位的差异,使得患者往往手足无措,不知该何去何从。笔者作为律师,经常都会面对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答疑解惑之际,不免想对该类纠纷的法律实践进行总结,以期可以带给读者些许启迪,亦或茶余饭后无聊之际的消遣。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作为患者一方到底该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对自身亦或亲人的“不幸”给予最好的回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实际上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医疗机构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要存在过错,也可以理解为无过错便无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便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第一,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对诊疗过程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的;

第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四,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以上所列是医疗机构构成过错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盖所有类型。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事纠纷中,永远逃不开证据以及举证责任这个永恒的话题。医疗事故纠纷作为侵害人身权益的一类,既与其他民事侵权纠纷有共性,但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明。该类证据一般包括挂号单、缴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可以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其他证据。

作为患者一方,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收集整理挂号单、缴费发票等就诊依据,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复印病历并要求医疗机构封存病例;

二、尽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责任鉴定;

三、尽快联系专业律师确认赔偿范围,并预估大致金额;

四、拒绝医闹,理性协商。这几年,医闹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法律对医闹的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甚至不乏被处以刑法处罚的案例,因此,应尽可能冷静理性的维权,以免造成因维权不当而身陷囹圄的尴尬境地。

大量的实践证明,医疗事故纠纷的争议解决,宜由医患双方平等协商来处理为原则,比其他的途径更能最大限度的争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讲的零零碎碎,能给大家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有一些帮助,以期让患者及家属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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