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_事业单位员工违法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0:42:42 人阅读
导读:这种情况要看交警对事实的定性和判定,并不是一定会被开除公职处理。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

这种情况要看交警对事实的定性和判定,并不是一定会被开除公职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简单的讲,也就是只要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单位便会给予开除处分,工作也便会失去!但是“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这种特殊情况,则只能说是有可能会被开除处分,其实这种徒刑是否被开除,很大程度是由题主在单位的表现和人脉关系而定,它有很大的弹性原则,灵活性很强!

为什么这样说?那我们有必要给读者朋友普及一下什么是“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例如:“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指的是当事人从法理上被判3年有期徒刑,只要在4年期内不再违法犯罪,那么当事人也就不用去监狱蹲3年时间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监外执行!但只要在这4年期内,当事人再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则将被收押至监狱服刑。

而题主现在开车出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警对此事件的调查定性是什么,将对题主的工作产生致命性的决定作用!

假如题主是正常情况下的行驶,而造成的此次交通事故,那题主是不用负刑责的,自然题主也就不会被开除而失去工作。因为它不属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只要题主不属于这几种情况驾车,自然也就不会触犯交通肇事罪,更不会被判刑处理!

现在题主便可以对照一下,看看自已是否违反了交通肇事罪,也就可以清楚自已的大概结果了!总之,有车一族,还是宁停三分不快一秒,严格遵守交规,才是王道。

事业单位人员被判缓刑,还是有可能保留工资待遇的。

之前,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根据的是2012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那么被判缓刑应该不应该开除,关于这点的争议就在于缓刑算不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目前我国可以判缓刑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拘役,一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拘役暂缓执行的人员,那么肯定是不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可以不用开除。

而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暂缓执行的人员,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缓刑期过后,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那么缓刑就属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不能算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缓刑只是更换了刑罚的执行方式,并不代表着取消处罚,所以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应该是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因此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各个地方各个单位的做法可能就会有所不同。

比如江苏省就明确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宣判后,即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那么自然就没有工资了。

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发文明确,那么可能就会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也有可能被判缓刑后没有被开除,还享受着工资待遇。

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行,这个争议就不再存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国的公职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国企人员、村(居)委会的干部都属于公职人员。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可以看出,公职人员判缓刑是否会被开除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那么肯定会被开除。

第二、如果是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的,那么一般应该开除,但是也可以不开除,不过要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所以,没有被开除的人员还能回去上班,自然还有工资待遇;如果被开除了,连工作都丢了,那么肯定是没有工资待遇的。

而对于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缓刑后还是可以享受一定待遇的。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也就是在缓刑期间,可以领取退休待遇60%的生活费;在缓刑结束后,要按40%降低基本的退休费。虽然待遇有所下降,但至少还保留了一定待遇。


而随着2014年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改革,未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领取的不再是退休费,而是养老金。

养老金和退休费并不一样,养老金的权益是构建在职工的缴费前提之下,被判刑并不能否定职工因为缴费而形成的养老金权益。

所以对于将来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来说,退休后被判缓刑不再会直接降低养老金待遇,可以按照原先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只是缓刑期间不能参加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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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2012年人社部和监察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明确界定。处分按轻重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根据违法违纪程度给予不同处分。

其中,涉政问题一般给予开除或撤职处分,最低也要记过,包括散布损害国家的言论、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出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进入国(境)等八种情形。其次是因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撤职,包括消极对抗处突、处纠;破坏正常工作秩序;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等造成国家、人民财产或生命损失的九种行为。

对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比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法计生政策、包养情人等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区别对待给予相应的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员工违法不一定开除,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但有两种情况肯定会被开除:

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刑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一律开除。

第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开除。

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依照人社部相关规定,应当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现已退休,但因在职期间违法被判刑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在职期间因违法行为,被判缓刑或实刑的,如何处置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必须区别对待,慎之又慎。

在这里,必须以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间为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以前发生的和以后出现的上述违法行为,在处置方法是不尽相同的。

对在养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发生的,那些在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若判处为有期实刑的,即必须入狱服刑的人员,则必然一律开除公职,违法行为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承认且必然无效。

但对仅有轻微违法行为而被判处缓刑处分的,在缓刑期间停发本人工资或退休待退,仅酌情发放一定数量的生话费,但一般不做开除处理。待缓刑期满则恢复有关待遇,比如工资发放等。

但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上述违法行为,由于个人参保缴费的原因所致,因而在处置方法上必然要顾忌并考虑本人真金白银缴纳社保费用的客观事实。因此,在处置方法上则有所不同。

具体处置的原则与方法是:被判刑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缴费的,被判刑前的个人帐户,可与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缓刑人员未开除公职的,需要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可参照判刑前的工资标准;刑满后继续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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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出来还有养老金吗?可以用一句话肯定地回答你,养老金肯定是没有了,至于为什么呢?请继续看我下面的回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性质来划分,如果属于编制外的人,判了有其徒刑以后,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划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五种类型,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凡是国家公职人员都要受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约束,犯了过错,都要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判处了有其徒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以后,事业单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其过去工龄不再计算。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由于没有还没有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所以2014年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是属于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

对于已经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如果判处有期徒刑的,虽然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所享受的退休待遇将会被取消。

综上所述,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到现在为止也就六年左右,除了视同缴费年限以外,实际缴费年限比较短。如果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实际几乎没有缴费年限,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是肯定不会再享退休待遇的。

因干过多年的人员惩戒工作,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答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0%肯定会被开除公职。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身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理方面肯定必须按照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最高立法层级的行政法规,但在工作人员处分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就必须按照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是目前还继续有效的部门规章。这是确定无疑的必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例外。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是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都必须给予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常明确地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特别简单地解释一下:1、所谓的判处刑罚,就是指判处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中的任何一种,以及三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之中的任何一种,都是被判处了刑罚。很明显,只要被判处了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临的最低处分是降级或撤职

2、所谓的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是仅指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之一。这明显就是罪行更为严重,惩处更为严厉。被判处了这三个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3、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按《刑法》的规定看,肯定就是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只不过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有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而已,其实质仅是不收监服刑而已。所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当然肯定属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此情况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肯定是开除公职,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4、所谓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是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判了刑罚,一律开除公职。对于领导干部明显地更为严厉一些。

第二、再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刚刚通过的一部新法律,其适用对象是所有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是其中的主要一类。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非常明确地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在这部最新法律中,虽然对轻罪区分了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对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还是必须开除公职。法律就是法律,必须严格地执行,毫无可以通融的余地。

第三、关于题主所说的被判刑原因的解释。题主说是因受朋友拖累才被判刑。这种解释其实苍白无力,毫无意义的。毕竟被判了刑,法院当然以其社会危害为主要考虑,无论是什么原因,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另外,题主还将能导致他人被判刑蹲监狱的人称为朋友,说明题主也是一个毫无原则性、是非不分、没有主见的糊涂虫。

第三、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事业单位人员受朋友拖累,被判有期徒刑3年缴缓刑4年,单位会开除他吗?综上所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会被单位开除公职。如果单位不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时开除,纪委、监委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就要追究事业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了。

总之,在推行依法治国、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新形势下,国家对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只要涉嫌犯罪,肯定难逃鸡飞蛋打的悲剧结局。在此,郑重提醒公职人员们,一定要严格地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无论如何都不能触碰高压线。

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制度,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缓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暂缓执行,通过一定时间的考验,没有发现新罪或在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期满通过考核,对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视为已经执行完的执行方式。

缓期执行其实是和直接执行相对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后都要依据判决规定的内容去看监狱服刑,而缓刑是先不实际执行刑法,将人放回家,由当地的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和动态管理。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样,缓刑虽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动都有具体要求,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个体。

01

不用怀疑的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缓期两年执行,开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会说,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缓刑代表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缓刑是对已经判决有罪,并判处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法院认为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和动态管控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宣告对期有罪的行为采取暂缓执行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可以依据规定开除公职,而两年缓刑实际判处的是两年有期徒刑,而缓刑并没有改变不判刑的结局,只是暂缓去监狱坐牢而已,所以开除是必然的。

02

缓期执行并不代表犯罪分子无罪

缓期执行只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相对其他的到监狱服刑,死亡立即执行等情形,并不需要实际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进行社会活动,但是离开需要报告,同时还需要配合缓刑监督机关的社区矫正活动。

有期徒刑两年就是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缓期执行并不能否认其有罪的结果。既然罪犯有罪,那么执行方式不管如何变化,有罪就是有罪,从宣判那一刻开始,有罪的标签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销判决的情形,不是将跟随罪犯一辈子存在。

03

实际生活中,罪犯是否被开除公职需要用人单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国家机器在履行监督执法的权利。而当罪犯犯罪后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开除公职,需要用人单位自己内部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

在过去可能有的领导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领导纳私的考虑并没有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规定,但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基本不存在不严格执行的情况。你不执行规定,其他规定就会执行你,想想就知道,领导会不会顶风作案,不严格执行呢?

结语

日前,新出台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开除的要求。虽然从大体上来看,并没有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差别,一味的将所有犯罪行为纳入开除的行列并不科学。

可能这也是目前从严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规定,过失犯罪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最明显打击的就是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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