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包括_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2:50:13 人阅读
导读:出判决,这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出判决,这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人而异。

同时,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不完全对应,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3)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4) 不适用调解原则。

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要求被告处分合法的行政职权和诉讼权利,以维护国家利益。

  (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①审判独立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辩护原则;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则,《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确认了行政诉讼的这一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实体合法性审查。

实体审查 是指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在其法定职权 范围内作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第二,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合 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在程 序方面出现违法,即使在实体方面没有问题,该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

如作 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 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即使行政处罚实体正确,由于程序违法,也 应当依法撤销。

就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一般不适用调解。由于行政行为一般是国家行为对公民或是法人私权利的侵犯,这就直接导致了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其原因有二: 1、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过审理加以认定,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协商认定; 2、调解前提是当事人对于权利享有实体处分权;而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无权对该权利加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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