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终止探视权_在什么情况下剥夺探视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20:45:07 人阅读
导读:我不知道你提这个问题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但是我只觉得一阵的恶心。我就是一个离婚的爸爸,我没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我有孩子的探视权,这是必须的。也是法律所赋予我的。前...

我不知道你提这个问题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但是我只觉得一阵的恶心。

我就是一个离婚的爸爸,我没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我有孩子的探视权,这是必须的。也是法律所赋予我的。

前妻经常会利用探视权来向我索要财物。记得女儿考上大学的时候。前妻嫌我给的钱少了,直接打电话对我说,让我不要骚扰女儿。我当时无法用言语来形容自己的心情。什么时候探视权也变成了一种交易?需要一定量的金钱才能够实现?

自己问自己,当初离婚时能给女儿的都给了,法院判决的时候也没有需要我给抚抚养费。(一场车祸导致我变成了残疾人,前妻也因此跟我离婚,自己的挣钱能力有限)

生儿育女本来就没有希望儿女能回报什么,自己做的也只是觉得自己该尽做父亲的义务。我现在所担心的就是女儿在前妻的影响下,心里会扭曲成什么样子?可是一切都无能为力,交给时间吧……

提问者你提这样的问题,一是显示出你有多无知,二是显示出你有多么的自私。血浓于水的亲情,你不懂吗?你在没有道德的同时更加丧失了人伦。所以我劝你不管出于你什么样的目的,请不要做这么愚蠢的事情,你如果真心为孩子好,就应该让孩子拥有完整的爱,而且这是无法替代的。

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也就是说探视者伤害被探视子女时才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除非法院判令不准探视,否则权利人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探视权,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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