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案件流程_免于刑罚处罚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3:08:11 人阅读
导读: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处罚的情形主要是指:一、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三、因防卫...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处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一、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三、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五、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六、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七、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八、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犯法轻为,认错态度好,改正决心大。免于刑罚处罚就是不给刑事处罚。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刑法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上述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

那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来说,怎样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呢?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来看,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虚开的税款数额必定是超过五万元。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五万元,尚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的,并不构成犯罪,那就谈不上“犯罪情节轻微”了。

其次,不需要判处刑罚方面,刑法总则也对此作了规定。例如,《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结合其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是否认罪、悔罪等方面,来判定对行为人是否有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对于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以下是笔者搜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麻江县人民法院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在为贵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14.52991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发票未交付给该公司,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要犯罪事实系未遂,犯罪行为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1.案例二:神木市人民法院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迪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了虚增进项从而抵扣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舟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8145.65元,价税合计813120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积极补缴税款,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具有可以从轻、减轻情节。根据被告人迪某某犯罪情节未造成重大损失,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1.案例三:神木市人民法院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神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了虚增进项从而抵扣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向陕西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税额人民币59576.49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案发后被告单位能积极补缴税款,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失,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4.1.案例四:神木市人民法院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神木县某洗煤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了虚增进项从而抵扣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魏某负责向陕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金额合计883846.17元,税额合计150253.83元,价税合计1034100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被告人属自首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本案案发后被告单位能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5.1.案例五: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刘某某、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付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票面金额931520元,税额135349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且在侦查立案之前已将抵扣的税款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6.1.案例六:新泰市人民法院高某某、李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安某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某某作为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被告单位泰安某服装有限公司在与垦利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279786.33元,税额合计217563.67元,价税合计1497350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应视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抵扣税款已经上缴,可免除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尹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7.1.案例七:鸡东县人民法院某洗选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鹤岗市某洗选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票据金额2571140元,税款373584.42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鹤岗市某洗选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8.1.案例八:乐清市人民法院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乐清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0份,合计金额4876005.05元人民币,税额828920.95元人民币,价税合计5704926元人民币),被告人冯某某系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并支付滞纳金、罚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成立自首,同时考虑被告单位确有购买货物并出口的行为,因未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才犯下本案,犯罪较轻,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冯某某免除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从以上案例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规定的,虚开税款数额方面没有明确的限制范围,虚开税额几万元、十几万元、二十几万元,甚至更多的税额都有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如案例八中,虚开税款数额达到82万多元。主要是从情节方面来考虑,上述八个案例中,其中有五个案例存在自首情节,同时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基于这些情节而综合考虑,从而对被告人免除刑罚。

在刑事案件领域,一审宣判的时候,被告人或嫌疑人处在取保候审中,法院判决缓刑,是正常的,没有违规的地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具备法定情形,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从称谓上可以看出,在侦查阶段、诉讼阶段都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因此,在一审宣判时,对方处在取保候审阶段是合规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4.羁押期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继续羁押不合法,这时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既然对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说明经过了法定程序,不会违规,是合法的。

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起诉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性质不同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是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不起诉的对象则包括不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

2、两者作出判定的机关不同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判定,而不起诉决定则由检察院作出判定。

3、两者作出判定的时间不同

免予刑事处罚适用于案件审理阶段,而不起诉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

4、两者的处理过程不同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是由于醉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免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将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

公安机关没有权限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做撤销案件处理。它可以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或起诉后在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不立案,立案后可以撤销案件。这里要注意是显著轻微的案件。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是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的不追究是无罪的,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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