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_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6:27:18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根据第四条,“中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条例,以下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写作如作品的表演;

(2)口服工作,是指即兴演讲,演讲,辩论等法庭作品口头语言的表现形式;

......“。保护著作权法的范围内,律师

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适用。但一般保护具有独创性,感知,可以被复制和其他条件,这是最难以判断的原创性,一般完全的独立性和个性体现在标准的行为,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同时对象雅阁独立和个性体现这个基本标准,并没有提供对方的独立性全盘否定和个性体现的相反证明。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籍原则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创作了作品,不论其作品是否发表,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保护该作品的著作权。本条规定的“发表”,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完成,不论其是否发表,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口头宣读、演唱)公之于众。  二、互惠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体现了互惠原则。一个国家对本国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它有严格的国界限制,国与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著作权。因此,当我国尚未同外国签订双边协议和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同样,外国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也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旦我国同外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了某国际公约,则应相互给予著作权保护,实行互惠原则。  适用本款规定有三个条件:  第一,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  第二,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三,该协议或者国际条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护。  三、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  地域原则在本条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这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如果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发表是在中国境内的,我国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国,我国按照本法的标准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  2、“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适用本款有以下两个条件:  1.作者是无国籍人、外国人。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未同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有关著作权的某个国际公约。  2.该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首次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这里应当注意“同时出版”并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发生。《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同时出版”的界定是: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  哪些作品不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

律师辩护词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即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受保护的作品一般要具备独创性、可感知性、可复制性等条件,其中独创性是最难以判断的,一般以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为判断标准,即当事人要提供足以证明判断对象同时符合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这一基本标准,而对方又未提供否定该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的相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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