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怀孕期间如果员工没有以下几种情形,公司不可以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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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怀孕女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关于辞退的任何一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都可以免责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补偿金。
这在法律是也是受支持的,这也给用人单位和怀孕员工分别提一个醒。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要谈三期女员工色变,认为他们是不能碰的一个群体,导致在用人上再三考虑,故意不招录,其实也完全不用那么谨慎,这类员工该辞退的还是会要辞退的。
对怀孕女员工的警示则是,在怀孕期间也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要因为怀孕就可以为所欲为,以为公司不能把你怎么样就挑战公司的制度,其实严重违规公司有证据的话也是可以直接辞退的。
最近山东的一个孕妇案例可谓是这类事件的反面教材。这个山东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不仅没有要求到经济补偿金,最终还被公司以旷工导致公司损失为由,要求给赔偿公司13万,没有补偿金,反倒要赔钱,这可能让很多人大跌眼镜,但最终法院却判决支持公司的决定,也因此这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这个案例中很多的细节并没有披露,具体员工在理还是公司在理我们也不好判断,但法院既然这样判决,证明员工方有很多失理的地方,不因为是孕妇就可以免去这个失职。
作为我们来说,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大致了解到,三期女员工也绝非是不能碰的重点保护对象,只要有理有据,公司不仅可以无责解除孕期女员工合同,甚至都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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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下理由单方提前通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减人员的。 但并不是说怀孕女职工就此获得了“丹书铁券”,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如果发生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 如题所问,如果用人单位以其它理由劝怀孕女职工离职的,女职工完全可以拒绝,但如果女职工接受了劝退离职,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女职工写一份离职申请或签离职协议,这样的话,从形式上看那就变成了女职工自愿离职或协议解除。用人单位的做法就变成合法的了。在此提醒在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要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试用期怀孕,当然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女员工只要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合同。并且按照规定,在女员工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女员工的福利待遇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投诉,用人企业将会面临处罚,而且按照规定,员工会得到两倍的赔偿金。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试用期女员工怀孕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如果女员工怀孕期间是在试用期,并且该女员工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只要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则是可以合法解除孕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女员工“三期”保护问题,只是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所作出的普遍性规定。但是,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就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使该员工在“三期内”,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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