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关系_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5:17:47 人阅读
导读:你好,你们公司劝告员工离职,实际上就是劝退,那么补偿就是焦点问题。从你的问题描述来看,既然公司已经和员工谈妥了补偿,我想应该没什么问题了,不用担心。要知道,既然...

你好,你们公司劝告员工离职,实际上就是劝退,那么补偿就是焦点问题。从你的问题描述来看,既然公司已经和员工谈妥了补偿,我想应该没什么问题了,不用担心。

要知道,既然公司在劳动补偿承诺要给,那么肯定不会变卦的,因为员工那点离职补偿根本算不上什么,公司没有必要为了这点小钱失掉信誉的。再者,退一万步说,即便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反悔了,不给员工补偿了,那么员工还是可以通过劳动维权的方式要到这个补偿的,公司是赖不掉的。因此我才认为员工没必要担心补偿的事。

虽然说不用担心补偿,但是作为员工来说,在没有真切的拿到补偿之前,还是不能大意,必须要在离职前做好必要的防备工作,这叫做有备无患。就拿题主的问题来说,员工离职的时候哪些文件签字要慎重,哪些文件不能签字,离职要注意什么问题,这些如果都做到位了,那么即便员工离职了,即便公司还没有发补偿,但员工心里是可以放心的。

具体来说,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最重要的一个注意点就是离职原因的填写,员工一定一定要填写成“公司劝退,与本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类的话,这样写的目的就是证明并非员工本人原因离职的,而是公司劝员工离职的,一旦公司违反补偿承诺,员工投诉的时候就有了底气和根据,就有胜诉的把我。所以离职原因这个注意点必须重视。

再一个就是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一定要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里面的内容必须包含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并且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且该协议书有公司的盖章和员工的签字。员工手上只要有了这份协议书,可以说补偿绝对能拿得到,不用担心任何突变状况。如果公司出具了这份解除合同的协议书,里面的内容不是我上面说的那个,而且也没有载明补偿多少钱,什么时候付钱,那么员工签字的时候就要小心了,就不能随便签字的。

此外,还有一个特别的东西对离职员工来说要特别注意,就是有的公司会在员工离职的时候要求员工签一个诸如“本人承诺跟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离职后无任何关系”之类的协议。如果有这个的话,员工在离职的时候还有补偿没拿到,那就就坚决不能签。没有这个的话就直接忽略。

总的来说,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员工离职的时候,最主要的就是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须要求公司出具规范完整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二是员工在《离职审批表》里面填写离职原因的时候必须是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公司在这两个重点事情上不答应员工,那么在上面签字就要慎重。

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保护、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的劳动纪律,企业同样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并且不用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没有规定向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在以上法定情形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个单方解除行为不违法。但是,每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如何理解,这就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了,有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争论较大。

谢谢邀请!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要有证据意识。寻找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证据,如办理离职手续时录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患过职业病或在相关岗位工作过,离职时复印相关资料等。(3)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4)注意辞职信措词,不要写请领导批准或请予以考虑等词语,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演变成劳动者提出并协商解除,以使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5)清算工伤、职业病赔偿事宜。(6)借的钱、物品及时归还。(7)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不签字或签字备注(如不是协商解除等),以防万一。(8)做好结算,如工资、加班费、未休带薪年假补偿、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8)看是否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问题。违反服务期约定赔付违约金中提到的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9)只有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08年前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所以证据很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等。

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解除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描述,公司的这种做派是非常不地道的,完全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没有必要个人去找公司纠缠。现和大家分享我个人的观点:

第一,公司的违法行为体现在三个方面。

根据你描述的的情况,实际你到公司工作的时间也不长,也就是两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公司在你这个问题上,其违法行为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一个月以上,一年之内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员工二倍的工资;二是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要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第二,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益。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分析,公司存在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可以主张以下权益。一是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你上班期间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要求公司补缴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社保的补缴从你进入公司开始计算,到正式离开公司时结束;三是由于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由老板娘口头通知你离职,所以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给予你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当然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到半年,只能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加上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第三,公司不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怎么办?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这个公司的管理是非常不规范的,从你进入公司开始到离开公司,你接触的都是老板,而不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离开时是老板娘口头通知你离职,所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经济补偿之类的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事情,这样的公司的老板或是老板娘是肯定不懂的,还需要对他们进行劳动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对于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不给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四,劳动维权途径。

目前维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方式可以处理。一是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当然你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已经非常强硬,而且不允许你进入公司,这样的协商的大门已经关上了。如果你进入公司保安拦住你时,可采用适当的办法录音录像,作为你无法和公司协商的证据材料;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是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劳动部门是国家劳动法规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同时也劳动者的坚强后盾。在向劳动部门求助时,要将用人单位违法的主要事项、你的主要诉求,相关的证据等写成一个简单的举报材料,最后要求劳动部门帮助你解决什么事情等;三是直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最好是到当地总工会找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你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的金额不高,所以请律师是得不偿失的。

综上所述,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除了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以外,协商不成的,只能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劳动合同法》里有一条“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是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点就是这个“严重”,究竟什么的情形才能算严重呢?

一、迟到、早退这些肯定算不了严重。

二、旷工一天也算不了严重。

三、打架、偷盗这些肯定是可以算作严重违纪。

那么如果员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怎么办呢?

大错可以理解为严重违纪,小错可以理解为普工轻微违纪。难道公司真的没有办法了吗?当然不是。

在实际劳动仲裁裁决中,有一个规定,就是违纪的累积性。如果迟到一次、旷工一天,公司的确不能将其定义为严重违纪,但如果公司将累计迟到10次,连续旷工3天等条款定义为严重违纪就肯定会被支持的,公司以此辞退员工就没问题了,但在处理流程上还是有要求的。

1、公司比如针对每一次轻微违纪进行了处罚和告知员工。

2、公司不能在同一时间内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多次处罚,比如公司要开除一个人,突然一天开3张违纪单,那也是不被支持的。

3、公司必须要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支持,不能公司想订什么制度就订什么制度。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和告知员工。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职工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到单位上班,确实是一种很可怜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自动辞职。单位有权力将这种职工进行解除。

这实际上,是一个病假工资的问题。

病假又叫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因此可以看出来,病假是一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超出时限就不叫病假了。

并将有期限,在相应期限内用人单位即使其没有工作也应当发放工资。工资的标准要按照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一般来说,还是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的。

关于病假的时间,如果本人的工龄在十年以下,在这个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病假时间只有三个月,可以在六个月内断断续续的休完。

如果工龄是十年以上,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病假六个月,5到10年病假九个月,10到15年病假12个月,15到20年病假18个月,20年以上病假24个月。一般应当在12到30个月之间休完。

如果超出这个时间,用人单位就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另外,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我们还应当再支付一部分医疗补助费,本身我们跟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就是有关系了,这是缘分,法律也承认。对于这种可怜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是六个月;对于得重症的职工加付50%是九个月;对于得绝症的职工加付百分之百,是12个月。

可是有人疑问长期不来上班,本身也是发80%的最低工资标准,待遇很低呀,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不是也这么计算吗?

不是,经济补偿金的普遍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包含了加班费和年终奖。

经济补偿金还有特殊标准,那就是职工得病,客观情况变化,企业破产裁员等三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这就是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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