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做了以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款项,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第四点意见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问题。这一点表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发包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承包方在6个月内起诉并未超过时效。
第二,“16号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承包人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消费者受偿权之后。 所以请确定是否有消费者对该工程的购买行为。
第三,96年11月承包方已经提出优先受偿请求,所以之后的抵押评估结果中应减去抵押人的拖欠工程款。
第四,02年之后为何拖延至今没有执行暂时不清楚,只能认定为执行中止。
综上,虽然该建筑上设有抵押权,但是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只有购房的消费者可以对抗。所以在购房消费者得到赔偿之后,工程款优先权可以行使,且在抵押权之前。如果拍卖后的价款仅能赔偿购房消费者的,那么之后的权利都无法补偿。
你好:
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为法定权利,无需经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当事人可以径行行使.
最高院于2008年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中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也就是说,无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是否明确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该项权利的,均应受到保护。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
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