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_没有约定的保证是什么保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8:32:52 人阅读
导读:法律规定是默认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

法律规定是默认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这种情况,《担保法》有明确规定。对于保证人未约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依法认定为连带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保证期限也没有约定的话,则保证期限为6个月。

所谓连带保证保证人,就是保证人和担保人不分主次,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当中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不存在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成功后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这样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对担保人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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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担保人约定不明,起诉后视借条中的内容,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

涉及担保人的有如下几种

  • 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说明是什么担保方式,就默认为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也就是说,法律必须“先追索债务人,经执行还是还不起之后,才可以追索担保人偿还。

连带担保:指的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还款责任。

意思是:债权人可以自己选择找谁要。

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什么保证,法律默认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朋友都为他人在银行贷款做过担保。如果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还好,如若不然,作为担保人自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最为担保人是否知道担保的两种保证方式和对应责任的大小吗?目前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其中担保保证又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二者作为担保的两种方式,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第六、保证期限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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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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