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利害关系_行政诉讼法第25条厉害关系人怎么理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0:04:30 人阅读
导读:你提出的这一条一句话应该是2000年司法解释中的规定,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你提出的这一条一句话应该是2000年司法解释中的规定,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已经不再有“具体”二字,也不再有“法律上”三个字。由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不同:是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利益,还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是直接利益还是包括反射利益?根据司法实践,这样的情形至少应当包括:(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哪些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扩大。

既有"行政诉讼法"的存在,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就应该依法开庭审理、公正判决。这才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符的实质,不然,法律是个摆设、骗局,损害尊严的利剑!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这里提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来解释一下:

一,正常情况,经过复议或者复议不作为的案件起诉期十五天,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六个月。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和诉权,这里分三种情况:

1,既知道内容,也知道诉权,起诉期自知道起六个月。

2,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起诉期动产五年,不动产二十年,称为最长起诉期。

3,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但未过最长起诉期的,自知道内容起一年。

注意,这里没有两年或者三年的说法,那是民法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法中过了诉讼时效,失去的是胜诉权,而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失去的是诉权,即过了起诉期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一下,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司法途径就走不通了,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救济。

任何待证明事实的且只有单一证据可用以证明的,该证据都属于孤证,但是孤证是否能够证明事实,还要看这个证据的可采信程度以及证明力是否足够。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词,其证明力、可采信度则比较低。

1、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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