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院内算公摊面积吗_公摊面积算在房价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7:38:40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我来答。一、公摊面积主要有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灯功能上为整栋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这个问题我来答。

一、公摊面积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灯功能上为整栋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自己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二、公摊面积不包括车位的绿化。

三、公摊大的主要是因为现在服务性的面积很大,而且现在赠送面积都有严格限制,越来越小了。所以你会感觉到以后的房子是越来越小的。

一般的花园是不会算在建筑面积里面的,建筑面积一般会分摊建筑本层的电梯,大堂,过道等地方。实用面积就是你套内的面积,一般就是你装修的时候房间需要铺地砖或是地板的面积。

公摊面积算在房价里。

面积的话分为3种:

1、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

2、使用面积=实际面积+墙体+柱子;

3、实际面积=(用卷尺量出来的)每个房间的长*宽;

所在的地方房价是含算公摊面积的,而且大部分城市都算,那么多城市,只有重庆是不算公摊面积的,他们只算套内面积,个人理解为使用面积。

谢邀请!

物业费怎样收取更科学更合理?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事。据我所知,一套房子,有室内面积(室内空间加四周二分之一厚度)、建筑面积(室内面积加外墙)、公摊面积(楼道电梯房管道井强弱电井配电房水房消防物业用房等面积总和除以室内面积),而公摊面积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高低大小而变化,象多层,公摊面积占室内面积10%左右,而高层公摊面积由于附属设施多而占15一2O%左右。如若按室内面积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由于高层公摊面积大,管理服务成夲高,对多层用户肯定不公平,同样若按公摊面积收取物业费,对高层不公平。计算起来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用室内面积加公摊面积收取物业费比较科学比较公平。这也是目前国内外比较流行的做法。学识浅薄,不一定解释很到位,供参考吧。

感谢邀请!小区的绿化与露天车位是否是公摊面积?答案是不属于公摊面积。

商品房套内各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面积,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指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等。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房屋面积有不少计算的标准,挑选几个常用面积标准进行介绍:1、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以及其他公摊面积等。2、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映住宅的使用状况,但目前楼盘销售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3、公用面积:指住宅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4、实用面积:指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5、套内面积:俗称“地砖面积”,指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后的面积。 说的多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公共用房和管理的建筑面积,

2、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计入公共面积的部分。


因此,1、每栋楼之间有道路和草坪,甬道,篮球场,停车位,人工湖等.属于建筑物外部,不计入公摊。

2、物业管理规定中指出,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会附加条款,把这部分算入开发商名下或特有业主名下(如1楼送的花园就给了1楼业主了)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间接承认了开发商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因为只有属于开发商所有,才有可能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否则,开发商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即丧失正当权源,构成无权处分。但这是一般原则,也有例外,如果开发商将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进行分摊,在小区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小区车位、车库的分摊面积,业主支付的房价款中已经相应的包含了车位、车库的对应价款。在这种情况下,该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其次,《物权法》第三款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规定为业主共有。这是由小区道路的性质决定的。因为《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建筑区划内,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道路则必须为业主共有,该道路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对共有道路上的停车位具有共有权,即全体业主对共有停车位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只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并不包括车库。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这一条款对于规划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场地增设的车位,也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

如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道路划车位前必须征得全体业主半数以上同意,收费标准同时也需要全体业主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日常收益财务单独列帐,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管并及时在社区主要入口展板处公示。

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

关于它的使用,我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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