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实际施工内容不符_工程合同与实际量不符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1:45:05 人阅读
导读:在实际工程中,实际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经常不符,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的都是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是等到结算时重新核实,单价一定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如5%以内的材料涨价...

在实际工程中,实际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经常不符,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的都是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是等到结算时重新核实,单价一定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如5%以内 的材料涨价,10%以内的机械费涨价。同样,工程量的变化也有范围,这就要看合同签订的变化。

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不一样的能调整吗?

你好,你问的内容太多了,应该分开提问!这儿解释三个问题,仅供参考!

1 问题

  • 一是实际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不一致。

  • 二是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而实际做了。
  • 三是实际发生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一点点,或是很多。该怎么外理?

2 实际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不一致

你说的实际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 一种是原来招标图纸(注意:说的是招标图纸)中已经注明了,只是甲方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时候把主要材料搞错了,相当于清单错误,这种情况要分两种:如果是总价合同,那结算时候是不能调整的,因为在招标答疑过程中,已经给你机会提问,但你没有提问,走司法程序的,一般会败诉,另外一种是固定单价合同,这种情况和总价合同也差不多,但可以争取调整价格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 另一种情况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可以的调整的,但要注意价格风险。比如甲方约定,更换主材,如果变更材料与原材料的价差在10%以内,则单价不调整,那就不能调整了。

3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而实际做了

这种情况同样也分为两种:

  • 这种案例很多,对于总价包干合同,这是明显不能调整的。

  • 对于单价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调整的,因为,量的风险是属于发包人的,但也要看合同,比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投标人仔细研究招标图纸,并在招标答疑过程中提出,否则,招标图纸中的清单漏项部分不予计量。怎么样,这样,一下就把索赔漏项的路给堵得死死的。


4 实际发生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一点点,或是很多。该怎么外理?

这种情况同样也分为两种:

  • 这种案例很多,对于总价包干合同,这是明显不能调整的。除非合同有约定。

  • 对于单价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调整的,因为,量的风险是属于发包人的,但也要看合同,比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投标人仔细研究招标图纸,并在招标答疑过程中提出,否则,招标图纸中的清单工程少计部分不予计量。这是有过很多法院判例的。当然最主要的是要看合同约定

如果你对合同管理和造价不太了解的话,可能看不懂上边的这些,处理方式可变性很大,主要和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有关系,这些都是很普遍的问题。可以仔细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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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很多人说:“按实际的计算。”其实这个是十分不负责任的回答。


首先问题中没有表明立场,你是施工方,还是监理方,还是企业管理人员。

如果是施工方,施工合同写的施工面积跟实际验收不符,如果相差不大,没必要纠结;如果相差非常大,为什么在你施工过程中,没有提出来呢?为什么到了验收的时候再说呢?因为甲方是按合同拨款,不是按实际验收拨款的。

如果是监理方,就要提出疑点,召集相关负责人开会商讨此事,具体是哪里出现问题,马上解决。


如果是企业管理人员,马上上报公司,公司再委托相关人员复审,具体哪里出了问题,最后再做商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工保网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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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

如何结算价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就是说,招投标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当前最高法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释经历了一系列发展与变化,但工程价款历来是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组成之一。早如2013年1月,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期)的民事审判信箱问答中认为,如果备案和未备案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付价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属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后如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这意味着,当合同约定和原始文件价款冲突时,其在本质上其实不属于中标合同的范畴,不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在“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前提下,无论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所需,都应以原始文件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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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与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

先来看法律规定。对于通过招投标流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需遵循《招标投标法》这一特别法以及《合同法》这部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的业界观点,以及《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首先遵循要约(投标文件)而非要约邀请(招标文件)。

再来看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2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解释顺序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沿用了这一顺序标准。

综上所述,各文件的解释顺序应为: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约定。

总而言之,在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原始文件是否以合同为先、合同是否经过备案,都应遵循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先后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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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合同怎么签的

我刚刚去查了一下我的卡,悟空叔叔你今天没有往我卡里打加班费工钱呀?今天是国假加班一天要付三天工钱呢?这道题我也想知道但我不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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